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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前財政司職員侵佔及詐騙罪名成立被判入獄10年


初級法院合議庭於2月9日上午就一宗發生於1994年,前財政司職員公務上之侵佔及詐騙案件重審,判處被告諾基亞(FERNANDO VALENTIM DA SILVA NOGUEIRA)7項公務上之侵佔及5項詐騙等罪名成立,入獄10年,須向5名事主償還合共超過1,000萬元的被騙款項及利息,以及支付3,150元的法院訴訟費用。 該案於1994年被反貪公署偵破,1999年2月審結,並且判被告入獄15年。被告潛逃外地,去年返澳時被警方截獲、送監獄服刑。他不服判決,要求重審案件,結果合議庭今日判處被告10年徒刑。 法官高麗斯宣判時指被告過去在履行職務期間,多次利用職權將事主的錢財據為己有,而且被告當時很清楚所作之文件內容與事實不符,目的只是為了騙財。法官指本案維持被告有罪的判決,由於首次審訊時判被告15年徒刑及340日罰金(每日20元,判合共6,800元),但鑒於現行刑法相對於1999年首次宣判時已作出修訂,本次同樣以數罪並罰判被告合共10年之徒刑,法官指按現行刑法判被告10年徒刑的處罰較首次判決的15年為輕,所以取其輕者判被告10年徒刑。 案中被告諾基亞現年53歲,在回歸前為財政司稅務法庭高級職員。被告於90年代曾涉及向多名建築商提議,指有人因拖欠稅款,被政府查封大堂區一幅地以作拍賣,而按法律規定,土地持有者繼承人可優先購買。被告建議建築商與該幅土地繼承人合作,購買該幅土地。多名建築商認有利可圖,遂付予被告合共約2,400萬元。被告為將支票套現,串同另一名財政司職員金寶士取得款項。事件於1994年3月被反貪公署調查,被告亦隨即逃往外地匿藏。法院於1999年2月26日裁定被告公務上之侵佔及詐騙罪名成立,判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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