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修路工程中,當使用風砲時,工作人員暴露於高噪音及高塵量環境中。一般的風砲所發出的噪音聲級高達100分貝(A),而水泥或石塵埃中可能含矽成分。當工人使用風砲等發出高噪音機械時,並未有佩戴適當的聽覺保護器及呼吸保護器等個人防護用具,會導致聽覺受損及肺部疾病。 於2005年經勞工事務局處理的79宗修路工程中,其中38宗工程,發現當工人使用風砲等發出高噪音機械時,並未有佩戴適當的聽覺保護器及呼吸保護器等個人防護用具。為了保護工作人員健康及預防職業性失聰及矽肺病等職業病發生,勞工事務局呼籲修路承造商須履行一般義務向工作人員提供適當的個人保護用具及工作人員亦應對所提供的個人保護用具正確及適當使用。 同時,勞工事務局將縮短教育期限,若修路工程進行出現違規事項將作出以下措施,例如:工作人員使用風砲等發出高噪音機械時,而未有佩戴適當的聽覺保護器及呼吸保護器等個人防護用具,該局稽查人員將先口頭提出停工,直至工人佩戴適當的個人防護用具;短時期內,當該局稽查人員再次對該工程巡查時發現仍未改善,則即時發出停工通知書,直至承造商完成有關建議改善項目後,工程才可恢復。此外,若恢復工程後,違規事項若再次出現,該局稽查人員便會即時進行實況筆錄及科處罰款。在發出書面的停工通知期間,若該工程仍然繼續進行,則屬刑事違令罪,個案將移交檢察院處理。此外,勞工事務局再次呼籲修路工程承造商須按第44/91/M號法令所准核之的規定,於工程開始前須填寫「開始施工通知」之表格(表格一),並於開始施工後七日內送交該局,否則將按相關法規科處罰款。但為了方便承造商,該局可讓承造商於工程開始前先將「表格一」傳真至該局:526981或529799,而「表格一」正本則須於開始施工後七日內送交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