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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的說明


行政暨公職局就近日一些關於“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的意見和疑慮,現作以下說明:
第8/2006號法律所設立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是公職體制的重要革新部分,對其他公職制度起着極大的推進作用。新制度能有效提供靈活彈性,鼓勵超過6,000名現時沒有退休保障的人員加入公積金供款,從而獲得退休或離職保障。新制度於2007年1月1日實施,所有公務人員均能享受退休保障,退休離職制度漸趨統一。值得強調的是,除某些特定情況的人員外,其他大部份透過不同聘任形式聘用的公務人員均可加入“公積金制度”。
(一)以下列任一方式聘任的公務人員可加入“公積金制度”:
1) 臨時或確定委任;
2) 定期委任;
3) 編制外合同;
4) 散位合同;
5) 個人勞動合同。
Ø 在2007年1月1日起獲臨時或確定委任的公務人員屬強制登記。
Ø 以其他方式獲聘的公務人員則屬任意登記,即可自由選擇是否加入“公積金制度”,而登記申請應自開始擔任職務日又或定期委任或合同續期日起計30日內,由有關人員以書面提出申請,並透過負責處理其薪酬的部門向退休基金會提交。 (二)下列人員不可加入“公積金制度”:
1) 已在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一般法訂定的“退休及撫卹制度”登記的工作人員;
2) 本身設有退休保障制度的公共部門聘任的工作人員;
3) 以非全職制度履行職務的工作人員;
4) 公共企業、公共團體,又或全部或部分資本屬公共資本的公司聘任的工作人員;
5) 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
6) 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按駐在地法例聘用的工作人員;
7) “退休及撫卹制度”的退休人員、已將支付退休金及撫卹金的責任轉移予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退休人員以及從公共部門本身設有的退休保障制度取得退休金的人員。
Ø 基此,只有上述7項規定所涵蓋的人員,例如本身設有退休保障制度的部門聘任的個人勞動合同人員,又或“退休及撫卹制度”的退休人員以散位合同方式獲聘再次擔任公職,才不得於“公積金制度”登記。
Ø 除上述法律規定的情況之外,所有編制內(臨時或確定委任、定期委任)和編制外(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公務人員均有權於新的“公務人員公職金制度”登記。
(三)關於第25/96/M號法令的金錢補償
Ø 對於那些於2007年1月1日仍在職且加入“公積金制度”,而在離職時不再適用第25/96/M號法令(規範編制外散位工人及助理人員之社會保障狀況,及在其確定終止職務時給予金錢補償)所訂的金錢補償的編制外散位制度的工人及助理人員,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39條第3款,該等人員及等同者將獲發放一項特有的金錢補償,其金額按照第25/96/M號法令所訂的用以計算離職金錢補償的準則及按照人員的薪酬(在加入“公積金制度”前一日的月薪酬)及服務時間(人員在加入“公積金制度”前以上述身份提供的連續或間斷的服務時間)的比例計算,並記錄於以供款人名義開立的“特別帳戶”。
Ø 但上述加入“公積金制度”且屬職程第一至第四級的公務人員,在終止向公共行政當局提供服務而註銷“公積金制度”登記時,只有符合下列任一條件,才可取得“特別帳戶”在結算日的結餘:
1) 因年齡限制而終止職務;
2) 喪失工作能力;
3) 其散位合同不獲行政當局續期。
Ø 至於未滿65歲因事離職或身故人士對“特別帳戶”結餘的處理方式與第25/96/M號法令的規定無異。
Ø 最後,按照第8/2006號法律第25條規定,於該法律生效日前一日在職且符合同一法律第3條所定條件的公務人員,可於法律生效日起計180日內,即最遲於2007年6月30日,向退休基金會提出加入“公積金制度”的申請,並由負責處理有關公務人員薪酬的公共部門協助辦理。 如有任何疑問,可致電退休基金會(Tel:28356556)或行政暨公職局(Tel:9871133)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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