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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二月一日獲豁免上班


行政長官行使《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十七日第7/97/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第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豁免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於二零零六年二月一日上班。有關的批示將於明(十六日)刊登於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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