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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工作者均依法享有因工傷損害之彌補權


勞工事務局表示,除了有為退休而作扣除之公職人員另有適用的保障制度外,其他所有工作者,不論所服務行業或機構性質,均受第40/95/M號法令保障,享有對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損害之彌補權。 勞工局局長孫家雄回覆立法議員吳國昌的書面質詢時指出,根據第40/95/M號法令《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之彌補之法律制度》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任何行業提供服務之勞工,享有本法規所規定之對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之彌補權,但根據專有法例之規定,適用在職時意外之公職人員,不在此限”的規定,對於工作者的保障範圍,並未有以行業作任何區分,亦沒有以工作者提供服務機構之性質,如醫療機構,作出任何例外的規定;同時,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條的規範,“因在職時意外而缺勤之制度,僅適用於有為退休而作扣除之工作人員”及“對其他人員適用關於工作意外之法例,各部門必須在澳門之保險機構投保,投保費用由行政當局負擔”。 至於僱主實體通知工作意外的責任是由第40/95/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的規範,勞工局並無權限亦從未有就工傷通報的事宜作出任何相反或豁免的指引。至於發生工作意外之報警備案問題,在第40/95/M號法令中並沒有任何規定。 他表示,由於現行法例並無賦予醫療機構特別的豁免權,故此,任何機構,包括醫療機構,必須為替其服務且受第40/95/M號法令保障的僱員購買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保險,並需履行法律規定的通報責任,倘任何僱主實體不遵守有關的規定,會被檢控及科處罰金。 孫家雄指出,勞工局及法務局一直持續透過不同的渠道和方式,進行勞動法例和職安健知識的推廣宣傳工作;同時,勞工局亦力求將僱主向該局通報工作意外的方法簡化和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