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司法警察局在路氹分局舉行就職儀式,由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主禮及監誓,並在副局長張玉英、羅偉業的見證下,周偉光宣誓就任為一等督察,孫錦輝、薛仲明、郭志忠、張新祥、陳家槊、Pedro Miguel Campos等6人宣誓就任為二等督察,梁志威、何偉強、謝志生、張錦輝、梁文照和莊廣重等6人宣誓就任為副督察。 近年來,隨著澳門博彩業的迅猛發展,博彩場所的快速增加,以及來澳旅客的不斷攀升,各式各樣的刑事罪案有明顯的增長,特別是博彩犯罪、毒品犯罪、詐騙、盜竊、搶劫、行使偽鈔等犯罪都有較大的升幅,因此,司法警察局在預防犯罪、打擊犯罪方面的挑戰越來越嚴峻。司法警察局一方面加強國際及區際警務合作,改善警民關係,擴大情報網絡,掌握防罪及滅罪先機,另一方面通過一系列的架構改革和管理制度的完善,嚴格執行獎懲制度,獎優罰劣,並藉著對各級主管人員、刑事偵查人員的嚴格培訓,加強執法能力之餘,提拔先進,充實刑偵領導力量。此次獲得晉升的人員,都是多年來在司法警察局各自的工作中努力肯幹、憑著良好的專業素質和工作成績、通過多項的培訓和考核合格後才獲得晉升的。 由二等督察晉升為一等督察的周偉光法學博士,1984年進入公職,1988年加入前司法警察司擔任助理警員,2001年晉升為副督察並擔任情報處跟蹤隊主管,2003年獲委任為情報處處長,2004年獲委任為刑事調查廳廳長。在擔任公職期間,周偉光先後獲得4次個人嘉獎,15次集體嘉獎,4次卓越功績獎,1次專業功績勳章。此次周偉光晉升為一等督察,是司法警察局根據今年6月23日保安司司長批示授予其卓越功績獎而進行的破格晉升。 由副督察晉升為二等督察的郭志忠法學碩士,1983年進入公職,1985年加入前司法警察司任助理警員,2003年獲委任為博彩罪案調查處處長,2004年晉升為副督察,2006年獲委任為博彩及經濟罪案調查廳廳長。在擔任公職期間,郭志忠先後獲得5次個人嘉獎,12次集體嘉獎,1次卓越功績獎。
由副督察晉升為二等督察的薛仲明法學士,1989年擔任公職,1990年加入前司法警察司任助理警員,2004年獲委任為情報處處長。在擔任公職期間,薛仲明先後獲得4次個人嘉獎,16次集體嘉獎,1次卓越功績獎。 由副督察晉升為二等督察的孫錦輝法學碩士,1987年進入公職,1990年加入前司法警察司任助理警員,2003年晉升為副督察。在擔任公職期間,孫錦輝先後獲得2次個人嘉獎,16次集體嘉獎,2次卓越功績獎。 由副督察晉升為二等督察的張新祥法學士,1986年進入公職,1988年加入前司法警察司擔任實習警員,1999年晉升為副督察。在擔任公職期間,張新祥先後獲得7次集體嘉獎。 由副督察晉升為二等督察的陳家槊,1983年加入前司法警察司擔任助理警員,1999年晉升為副督察,2006年獲委任為經濟罪案調查處處長。在擔任公職期間,陳家槊先後獲得2次個人嘉獎,5次集體嘉獎,1次專業功績勳章。 由副督察晉升為二等督察的Pedro Miguel Campos,1985年進入公職,1986年加入前司法警察司擔任助理警員,2006年獲委任為縱火罪案調查科主管。在擔任公職期間,Pedro Miguel Campos先後獲得1次個人嘉獎,13次集體嘉獎,1次卓越功績獎。 由首席刑事偵查員晉升為副督察的梁志威法學士,1990年加入前司法警察司擔任助理刑事偵查員,2006年獲委任為博彩罪案調查處處長。在擔任公職期間,梁志威先後獲得2次個人嘉獎,7次集體嘉獎。 由首席刑事偵查員晉升為副督察的何偉強法學士,1993年加入前司法警察司擔任實習偵查員。在擔任公職期間,何偉強先後獲得5次集體嘉獎。 由首席刑事偵查員晉升為副督察的謝志生,1996年加入前司法警察司擔任實習偵查員。在擔任公職期間,謝志生先後獲得3次個人嘉獎,11次集體嘉獎。 由首席刑事偵查員晉升為副督察的梁文照法學士,1993年加入前司法警察司擔任助理刑事偵查員。在擔任公職期間,梁文照先後獲得3次個人嘉獎,11次集體嘉獎,1次保安司司長表揚。 由首席刑事偵查員晉升為副督察的張錦輝法學士,1988年進入公職,1996年加入前司法警察司擔任實習偵查員。在擔任公職期間,張錦輝先後獲得3次個人嘉獎,12次集體嘉獎。 由首席刑事偵查員晉升為副督察的莊廣重,1993年加入前司法警察司擔任刑事技術鑑定員,1995年擔任實習偵查員。在擔任公職期間,莊廣重先後獲得2次個人嘉獎,15次集體嘉獎。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一條的規定,督察和副督察屬於刑事警察當局,依法擁有領導所屬調查單位的人員執行較複雜的犯罪調查工作,監督調查行為的合法性和確保對訴訟期限的遵守,在緊急或某種特殊情況下命令進行搜查及搜索,對可採用羈押措施、證明有關嫌疑人有逃走的意圖及屬於其他緊急情況的非現行犯命令實施拘留,簽發拘留命令狀及到場命令狀等權限。因此,此次晉升,將進一步充實司法警察局刑事偵查的領導力量,有力地推動澳門預防犯罪和打擊犯罪的各項刑事偵查工作的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