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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可禁止違法外籍人士再次入境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黃傳發表示,現行法例已有處理違法外籍人士的相關規定,特區政府亦與鄰近地區建立合作機制,解決遣返等問題。 黃傳發在回覆立法議員陳明金的書面質詢時指出,對刑事違法的外籍人士,當局除依法送交檢察院處理外,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還會按照第6/2004號法律第八條之規定,向保安司司長建議將有關外籍人士驅逐出境,並按照他們的違法行為之輕重,在3至5年內禁止他們再次進入本澳。 他又表示,逾期逗留之外籍人士,當局會按照上述法律第八條及第5/2003號行政法規之規定,向保安司司長建議將有關外籍人士驅逐出境,並按照他們是否自願投案,處以1至3年禁止入境的行政處分。 黃傳發強調,為有效掌握最新犯罪情況及趨勢,本澳警方與香港特區政府有關部門有定期舉行工作會議,並相互通報有關外國人的違法情況;另外,保安當局亦與內地執法部門建立了長效的相互通報機制,亦會透過國際刑警組織交流有關情報。 他又補充說,被驅逐出境的人士會被列入禁止入境澳門之名單內,有關資料會被輸入保安部隊的電腦系統,以便各邊檢站的有效監控。當旅客入境時,邊境站人員會紀錄其護照資料,並同時核對名單,以確定旅客是否已被列入禁止入境。如有發現,會立即拘捕有關人士及送交檢察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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