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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警察局新聞稿


就日前接獲民政總署通知,三名澳門市民區錦新、張樹堅及陳偉智(新澳門學社)擬於2008年9月6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六時於祐漢街市公園以主題為「還職於民」舉行集會,並於集會後遊行,途經市場街、長壽大馬路、看台街、關閘馬路、巴波沙大馬路、關閘橫路、馬場海邊馬路、黑沙灣第五街、慕拉士大馬路、漁翁街、馬揸度博士大馬路,至勞工事務局遞交請願信。 根據由民政總署回覆遊行發起人之公函,基於當日祐漢街市公園已有安排其他活動,僅能提供紀念孫中山公園內(近正門位置)予該學社舉行有關集會活動。 經本局分析及評估後,在盡量減低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影響的大前題下,並根據《基本法》及按第2/93/M號法律,第八條第二及第三款的規定,對有關團體之遊行路線作如下的修改:該遊行可於9月6日中午十二時在紀念孫中山公園集合及於集會後出發,途經何賢紳士大馬路、關閘廣場、巴波沙大馬路、拱形馬路、馬場海邊馬路、黑沙灣第五街、慕拉士大馬路、漁翁街、馬揸度博士大馬路,至勞工事務局遞交請願信。 於9月5日下午二時半活動發起人區錦新、陳偉智應邀出席在本局舉行之會議,吳國昌議員亦參與是次會議。會議中本局將被更改後的遊行路線知會與會者,但未被與會代表認同,並堅持按其設定的地點及路線進行。 澳門治安警察局一直以來對於集會遊行的秩序及安全均十分重視,因此,本局呼籲有關活動的發起人及參與者舉辦是項活動時必須在合法及安全的情況下進行。其集會地點的使用,必須遵從有權限機關的有關規定及安排,而參與遊行之人士應遵循以上修訂後之路線行進,倘不依修訂後之集會地點及路線遊行,將被視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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