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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局依法收回違規租戶的社屋單位


現時社會房屋租金是以家團收入扣除維生開支後再除以家團人數分級別按百份比計算。當有租戶遇有經濟困難,會因應情況作出調整。同時社會房屋法令第69/88/M號第26條之規定,社會房屋之承租人有義務在指定之地點及日期繳付租金,否則,按同一法令第36條規定,房屋局有權解除租賃合同。然而,卻仍有租戶於入住社會房屋後,沒有履行繳付租金之義務,經房屋局人員跟進,說明法令規定及勸喻交租後,大部份租戶會即時補繳租金並繼續租住,但日前有一名租戶以無業為由長期欠租,對於該名違法租戶,房屋局遂按上述法令規定開展解除租賃合同程序,並於2008年9月3日收回社會房屋單位。 有關單位之承租人為一名中年女士,與2名已成年之兒子一家三口居於廣華新邨之社會房屋單位,承租人自2007年11月起至今一直沒有交租,房屋局人員持續作出跟進了解,期間曾多次邀約面談及家訪,相約其與兩名兒子前來房屋局,希望能商談解決辦法,初時承租人獨自前來面談,並解釋因生病及失業而無錢交租,但並未能提供任何疾病證明,房屋局人員多次作家訪了解情況,承租人在家,房屋局人員已告知他們有關社會房屋法例,並經多次勸籲後,此家團仍沒有繳交欠租。之後,承租人更缺席面談,並且仍不繳交有關欠租,其兩名兒子亦從未出席房屋局之面談,由於承租人採取不合作的態度,亦無心解決問題,房屋局惟有根據第69/88/M號法令之規定於本年6月開展法律程序撤銷其租賃合同,期間房屋局亦給予其解釋之機會,可惜承租人並不予理會,亦沒有提交任何可供重新考慮之證明文件,房屋局惟有依法作出處理,並於2008年9月3日收回社會房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