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十七日第7/97/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批示豁免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上班。 在不影響部門正常運作的情況下,對於因工作或專業身份的原因而應在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提供服務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在與所屬工作人員協商後,可於本年度內免除其上班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