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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澳銷售的車用柴油含硫量不超過第4/2006號行政命令規定


為有效保証在澳門出售的車用柴油含硫量不超過2006年1月23日公佈之第4/2006號行政命令規定的0.005%,環境委員會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在澳門、氹仔及路環的加油站以及九澳油庫抽取了十八個車用柴油樣本,並送到廣州市進行化驗。化驗結果表明所有十八個車用柴油樣本的含硫量介於0.00264% 至0.00291%之間,均低於第4/2006號行政命令規定的0.005%。環境委員會將繼續對在本澳銷售的車用柴油進行監管,不定期抽樣化驗,以利於澳門空氣質量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