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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設立經濟發展委員會


特區公報今(八)日刊登了第1/2007號行政法規,設立經濟發展委員會,作為澳門特區政府制定經濟發展策略、經濟政策及人力資源政策的諮詢機關。該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根據行政法規,委員會的職責包括:就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發展方向及社會經濟發展策略發表意見及提出建議;就人力資源發展政策發表意見及提出建議;就其他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發展政策及人力資源發展政策相關的事宜發表意見及提出建議;就訂定及執行上述領域的政策,以及相關的法規發表意見;以及通過其內部規章。 委員會的組成方面,由行政長官任主席,經濟財政司司長任副主席,成員包括經濟利益團體代表;專業人士、在相關領域公認傑出的人士及具聲望的人士;以及與委員會職責有關的領域的公共機關及部門代表。獲委任成員的任期為兩年。另外,委員會的機關包括主席、全會、經濟政策及人力資源政策研究組,以及專責小組。 全會由委員會全體成員組成,以平常會議的形式每年舉行兩次,並可由主席主動提出或應最少三分之一成員的書面要求而召開特別會議。全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的成員以記名方式表決的相對多數票;如表決時票數相同,則主席的投票具決定性。 委員會全會下設經濟政策研究組及人力資源政策研究組,分別對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經濟及人力資源的事宜負責研究及跟進,並提出建議。各政策研究組的成員,包括有關組長,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在委員會成員中委任。 政策研究組內可附設專責小組,進行專項研究、跟進及提出建議。專責小組可由政策研究組成員、專業團體代表、在相關領域公認傑出的人士,以及公共機關及部門代表組成,包括一名小組協調員,均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 經濟發展委員會設有一名秘書長,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負責向委員會提供行政及技術輔助,並承擔有關運作所引致的負擔。 同時,第1/2007號行政法規中亦規定,廢止第11/2001號(經濟委員會)及第18/2002號行政法規(人力資源發展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