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事務局代局長陳景良回覆立法議員關翠杏有關非居民來澳提供服務及居留的書面質詢。 陳景良指出,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第四條雖然未有具體列明「例外情況」的職業種類或工種,但根據其立法精神,稽查實體在查核非居民的服務性質是否符合規定時,除了查看設於澳門特區以外的企業與住所設於澳門特區內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協定是否屬指定及偶然性的工程或服務,尤其是否屬提供指導性、技術性、品質監控或業務稽核的服務外,一般還會考慮多方面因素:包括提供該等服務的非居民是否具備從事相關工作的專業知識或技能;設於澳門的企業是否確實需要該非居民來澳提供有關服務。 關於內地居民在澳門駕車執業的問題,民政總署資料顯示,截至2007年12月1日,具有中國內地合法駕駛資格的中國公民,根據第67/84/M號法令規定而獲民政總署免試發出B類別駕照(輕型汽車) 255個、BC類別(輕型汽車、重型貨車)288個、BCD類別(輕型汽車、重型貨車及重型客車)404個,合共947個,涉及37間公司及55間子公司。 陳景良表示,根據第18/2003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本澳可簽發特別逗留證件予在澳門特區工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方代表機構的工作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企業及公共資本企業的工作人員,及上述人士的家團成員;另按上述行政法規第三條規定,特別逗留證持有人獲在澳門特區逗留的最長期限為三年,但可續期。 他強調,倘有任何違規工作情況,特區政府一經發現,必定會作出打擊,以維護全體澳門居民的就業權益。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
(http://www.al.gov.mo/ );636/III/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