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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訂《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法案


澳門現行的關於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一般統稱為毒品)的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事宜,由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制訂的第5/91/M號法令規範,該制度生效至今已有十七年,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有必要進行全面的檢討,現提出《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法案以替代原有的法令,建議加重有關犯罪的刑罰和加强調查取證的工具,以便能更有效預防和遏止毒品犯罪。 首先,爲嚴厲打擊同毒品有關的犯罪,法案建議加重若干犯罪的刑罰,其中包括將不法生產或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的犯罪的最高刑期由原來的十二年徒刑提高到十五年徒刑,同時也相應調高了最低刑的刑期。 法案建議就生產或販賣毒品等犯罪增加了多項加重情節,當中包括將毒品交付予未成年人及在供未成年人進行學習、體育或康樂活動的地點販賣毒品,以加強對青少年的保護。如存在加重情節,該等犯罪的刑罰幅度的最低及最高限度均由原來的加重四分之一建議改為加重三分之一。 法案建議將不法生產毒品的行為從不法販賣毒品的行為抽出來獨立規範和處罰;此外,由於在現今市場上很容易取得及提供用作生產毒品所需的設備、材料及物質,故法案建議將生產或持有明知用作不法生產毒品所需的設備、材料及物質的行為刑事化。 法案建議保留不法吸食毒品罪。經參考鄰近國家或地區的立法經驗(例如香港及新加坡均將吸毒定為犯罪),並考慮澳門社會的文化及經濟現狀,法案建議維持將吸毒刑事化的政策並輕微加重其刑罰幅度,以收預防之效。 由於吸毒者在精神上對毒品的依賴往往是根深蒂固的,如果不給予積極的治療,將難以從根本上防治吸食毒品的犯罪行為,客觀上也為販毒等犯罪行為提供了“犯罪市場”。因此,對吸毒者從身體上,更重要的是從心理上給予相應的治療,使其斬斷與毒品之聯繫,是預防毒品犯罪的治本之法。因此,法案對吸毒者的治療亦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另一方面,鑑於國際法及比較法的趨向是將藥物依賴者視為需要社會援助的病人,故保留並明確有關藥物依賴者在履行或遵守若干義務或行為規則下可暫緩執行徒刑的規定,以及法院可命令暫緩執行徒刑而附隨考驗制度的規定,有關制度有助藥物依賴者康復及有助其重新納入社會,並以社會重返部門在衛生局或社會工作局的配合下編製及跟進執行的重新適應社會的個人計劃作為依據。 此次提出的法案還希望解決在處理毒品犯罪中長期困擾執法及司法機關的如何定性“少量”毒品的問題。現行第5/91/M號法令規定,“少量”是指違法者支配的物質或製劑的總數量不超過個人三日內所需之吸食量。這一規定顯然比較含糊,在現實中很難作出科學化的認定,實際上每個人因體質及毒癮的深淺不同,其每三日的吸食量確實不盡相同,況且,毒品種類繁多,三日之吸食量很難界定。 第5/91/M號法令規定了“少量之販賣罪”(第9條),實質上,該罪與“販賣及不法活動罪”(第8條)並無行為特徵上的區別,只有數量上的差異。同是販毒行為,毒品數量的多少直接影響定罪的不同及量刑的輕重,販賣一般數量的毒品時可處8至12年徒刑,販賣少量則可處1至2年,刑罰差異極大。因此,法案建議刪除“少量之販賣罪”,僅將毒品數量作為“販賣毒品罪”的其中一種可減輕量刑的犯罪情節;同時,亦規定在鑑定時應查明被扣押的物品內所含毒品的質量及數量。法院作出判決時須採混合標準,除須參考法案附圖中定出的吸食者“每日使用參考量”的客觀標準外,還須考慮各種其他因素,包括犯罪的手段、行為時的方式或情節、毒品的質量及數量等具體情況。這種混合標準一方面避免了“一刀切”定量的不公平,另一方面解決了為確定“少量”的數量及計算數量時是否不計雜質只計淨重等問題對刑事訴訟程序造成的困擾。 鑑於刑事政策應集中在加強打擊不法生產或販賣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犯罪的實務工作上,故法案建議加強刑事調查的工具,以面對販毒這一既複雜且規模涉及全球的犯罪。 基於此,為了尊重澳門居民的權利、自由及保障,須以一個較詳細周密的方式規範臥底人員的行動,並維持可利用及保護提供消息者的機制,以協助警方揭發罪行;此外,亦維持可進行受控制下的交付以摧毀在境外操作的組織網絡。為了應付利用人體運毒的個案日漸增多及手法多樣的問題,加強了取證工具,規定如有強烈跡象顯示涉嫌人體內藏毒,須對其進行搜查,並在有需要時進行鑑定。如不獲搜查或鑑定所針對的涉嫌人的同意,則進行搜查或鑑定的工作必須獲得有權限的司法當局預先許可;對拒絕接受獲許可進行的搜查或鑑定且事先已被適當警告其行為的刑事後果者,法案建議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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