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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提高選舉質素 穩健推進民主發展


努力提高選舉質素 穩健推進民主發展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今(27)日公布修訂《選民登記法》、《行政長官選舉法》、《立法會選舉法》諮詢文件,聽取公眾意見,希望透過修訂三項選舉法律,進一步完善選舉制度,規範選舉行為,加強打擊賄選力度,保證選舉的公開、公正、公平和廉潔,為今後循序漸進地發展民主打好基礎。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在下午舉行的發布會表示,建議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取消選民證、提高社團成為法人選民的條件和完善界別或界別分組的確認制度、加強打擊賄選的力度,強化選舉委員會的職能,以及提前為年滿17歲的合資格市民作選民登記等。 基於實行智能式身份證制度後,選民證的作用已可被取代,故文件建議取消選民證,此舉將有助防止利用選民證影響選舉的不法行為,同時也可方便選民,包括解決過去按選民證編號分配投票地點,出現同一家庭成員被分往不同投票地點的問題。 文件同時提議為年滿17周歲的合資格市民提前辦理選民登記,保障他們在年滿18周歲時即可自動成為正式選民,及時行使選舉權。此外,建議不再於選舉年中止選民登記,而劃一於每年一月份展示選民登記冊,讓有意參選人士可及早開展準備工作。 對打擊賄選,提高全社會的公民意識、守法意識和廉潔意識方案,文件建議增加對賄賂候選人或準候選人入罪的規定;增加對不當地透過他人作選舉宣傳以規避選舉開支上限行為的處罰;延長對賄選犯罪的追訴時效;優先審理相關案件,加快審判效率;設立促使有所悔悟的受賄選民願意自首、挺身舉報並出庭作證的措施。同時,文件亦建議多項對候選名單捐資的進一步規範,包括任何時候都必須申報及公開以選舉為目的的捐獻。 為加強對選舉工作的統籌管理,文件建議擴大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權力,增加其成員代表,並適當延長其存續期;擴大權限方面,選委會可就執行選舉法的各項規定制定具約束力的指引、解釋和決定。文件亦建議規定委員會成員須包括一名法官、一名廉署和一名檢察院代表,使委員會更具公信力及有利於打擊賄選。 至於法人選民登記方面,諮詢文件建議適當提高社團成為法人選民的條件,由目前社團成立滿三年即可申請作法人選民登記,建議改為任何社團成立滿三年後方可提出申請作界別或界別分組確認,之後再滿四年方可提出申請作法人選民登記。同時,又建議完善界別或界別分組的確認制度、建立法人選民定期評審制度。 陳麗敏表示,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立法會先後制定了《選民登記法》、《立法會選舉法》、《行政長官選舉法》,構成了較為完整的選舉法律體系,並不斷擴展民主政制的實踐。 2004年的第二屆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人數由第一屆推選委員會的200人擴大到300人;立法會議員人數由第一屆的23名增加到2001年第二屆的27名和2005年第三屆的29名;其中,通過選舉產生的議員也由第一屆的16名,增加到第二屆的20名和第三屆的22名。 與此同時,選民基數迅速擴大,參選人數不斷增加,投票率一直保持在較高水平。自然人選民由第二屆立法會選舉時的159,813人增至第三屆時的220,653人,法人選民由625個增至905個,直接選舉的投票人數由83,644人(投票率52.34%)增至128,830人(投票率58.39%)。立法會直接選舉參選組別和候選人也不斷增加,第三屆選舉時共有18個組別參選,較第二屆的15個組別多3個,而候選人數目達125人,為歷屆之最。 一系列的數字顯示特區成立數年間民主步伐迅速發展,說明了根據《基本法》和澳門實際情況確立的選舉制度是適宜的,然而歷次選舉的實況也暴露了一些極待解決的問題,包括賄選現象日漸突出,以及作為澳門選舉制度一個特色的間接選舉制度規範不足,容易影響選舉的公平、公正,故此需要對現行的三個選舉法律提出修改,以提高選舉質素,鞏固民主成果,也為今後民主進一步的發展打好基礎。 陳麗敏指出,循序漸進地發展澳門民主政治制度,是一個重大的課題,需要集中民智、凝聚民意,取得廣泛共識。特區政府將根據《基本法》的精神,從維護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的大局出發,按澳門的實際情況,深入研究,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凝聚共識,在適當時候可設立相關的機制,跟進這方面的工作。 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澳門特區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澳門特區政制發展的決定權在中央,行政長官必須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因此,澳門特區政府在處理政制發展問題上,一直與中央有關部門保持着密切的溝通和聯繫。 新聞局新聞廳
2008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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