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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確認“京都議定書” 於2008年1月14日起適用於澳門


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事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2007年12月12日正式向中央政府提起有關要求。經中央政府同意後,並透過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王光亞大使於2008年1月10日向紐約聯合國秘書長提出有關照會。 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先生以其受托人之身份,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京都議定書於2008年1月14日起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為執行特區政府在保護環境方面的施政方針,並邁出決定性的一步 - 京都議定書之正式確認,以及中央政府迅速回應澳門之請求。因此,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將會加強相關的計劃、活動和措施,在各行業經濟及社會利益可持續發展之下,以貢獻其力量去避免全球氣候惡化及改善環境之素質,最後,呼籲社會各界人仕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政策,積極支持各項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已於2002年8月22日核准了京都議定書,並於同年8月30日向聯合國秘書長遞交了核准書。 2008年2月28日下午3時假澳門宋玉生廣場393-437號皇朝廣場10樓環境委員會舉行上述事宜之新聞發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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