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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設立交通事務局


今(十八)日出版的特區公報刊登第3/2008號行政法規,設立交通事務局,負責研究、規劃、推廣和執行陸路運輸政策,整治道路,管理車輛,以及設置、維修、優化交通及行人基礎建設。 交通事務局的職責包括:參與訂定、落實及評估對陸路運輸業的政策;持續規劃、推廣和評估陸路運輸系統的發展,並確保與其他運輸模式的協調和銜接;推廣研究工作和落實陸路運輸方面的嶄新方案,尤其是智能運輸系統;研究、跟進和協調跨境交通安排;推廣預防交通事故及交通安全的教育;規劃並管理口岸的交通基礎設施。 交通事務局也負責監察公共停車場及公共道路收費泊車位的運作;檢驗機動車輛;發出駕駛學校執照、駕駛學校校長及教練員的准照;發出駕駛准照、的士司機專業工作證、的士執照;就實施有礙車輛或行人正常通行的工程發出許可;就使用公共道路而有礙車輛或行人正常通行發出許可;就可能對陸路運輸造成較大影響的建設發展項目提供意見;協調大型活動舉行時的交通安排;與治安警察局合作,移走違例停泊、阻礙公眾通行或棄置於公共道路的車輛等。 交通事務局由一名局長領導,兩名副局長輔助,下設交通規劃及建設廳、交通管理廳、車輛及駕駛員事務廳、行政及財政處、組織及資訊處、法律輔助處及公共關係處。 根據有關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人員編制為160人,土地工務運輸局運輸廳、民政總署交通運輸部及道路渠務部的編制人員,可於法規公佈後四十五日內選擇按原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交通事務局人員編制內的相應職位。此法規自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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