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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積極維護社會安寧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回覆第三屆立法會議員吳在權及梁慶庭的書面質詢時表示,特區政府長期在本澳各區,尤其是治安問題出現得較為頻密的區域預防及打擊犯罪、維護社會安寧。同時,十分關注及加強監察,不斷開展維護社區治安的掃蕩行動。 陳麗敏強調,保安當局遵循特區政府整體施政方向,一直積極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切實預防和打擊犯罪,針對本澳實際治安情況所作出的部署是全面的、涉及到保安範疇的各個領域和環節,其中社區治安一直是警方關注的重點工作,包括在舊區街道增加警力部署,及因應社會犯罪模式成立專責小組,致力打擊及遏止非法活動等一系列措施。 她同時表示,特區政府已關注到社會大眾對祐漢區的重整問題,尤其是區內居民的期望,但重建工作的開展除需要相關法律制度的落實配合外,還需要一個既符合社會發展也符合社區實際情況的規劃。希望可以在重建過程中透過良好的規劃,整體地改善該區的居住及營商環境,讓重整計劃可起典範作用。 另外,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傑回覆立法議員吳國昌的書面質詢時表示,特區政府根據第2/99/M號法律第15條及第18條,嚴格規定了政治社團成立的條件,其中必須在身份證明局登記為政治社團後,方取得法律人格。因此,社團如沒有在身份證明局登記為政治社團,不會被視作政治團體。 他又表示,按同一法律第13條規定,政治社團的宗旨為行使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以及參加政治活動,配合第14條規定,為貫徹其宗旨,政治社團得特別致力於:參加選舉;提出施政及管理上的的建議、意見及大綱;參加管理機關的活動;批評公共行政的活動;促進公民、政治教育及認識。 從立法技術來看,第14條使用「舉例列舉」而非「盡數列舉」的方式表達,意即只要從事上述任一項活動便可實現政治社團的宗旨,而非必須從事上述所有活動。就維護人權的組織而言,人權是公民權利中最基本的權利,其宗旨雖然可能不涉及參加選舉活動,但亦涉及促進公民對人權及如何行使公民權利等政治教育的認識,故維護人權的組織是具有政治社團性質的。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http://www.al.gov.mo/);編號725/III/2009、809/III/2009以及717/III/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