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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積極推行法律改革工作


法律改革辦公室主任朱琳琳在回覆立法議員李從正的書面質詢時表示,自該辦公室成立以來,一直按照第5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行使法規草擬中央機制的職能。 在過去四年多的時間內,由法改辦和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法諮會)組成的法規草擬及諮詢中央機制,承擔並完成了13項重要法律法規的草擬和修訂工作。此外,法諮會委員亦按照既定的工作方針,從政策建議、立法技術和實際操作的可行性等角度,就《公共行政改革路線圖》中的13項法改項目編製及提交了意見書或研究報告。 朱琳琳指出,中央機制在工作過程中不斷總結和檢視本身的運作成效。同時,將持續優化法規諮詢程序的模式和渠道,從而令法諮會在法規諮詢工作方面的功能得到更充份和全面的發揮。此外,在中央機制的推動下,跨部門、跨範疇的工作模式已為參與法規草擬的職能部門之間的溝通合作建立了鞏固的基礎。在未來,中央機制在執行交由其負責的法改項目中,將會繼續檢討和完善有關的工作模式,以達強化中央統籌功能的目標。 而為配合特區政府積極推行的法律改革工作,法改辦一直因應工作的實際需要和發展,招聘和吸納法律人才,包括從其他公共部門徵用法律人員,以及定期透過招考程序聘任本地法律人員。除了法改辦的常設人員之外,亦透過中央機制邀請來自不同部門的法律人員,以及司法官、律師、大學講師等專家學者參與具體法改項目的諮詢工作,甚至起草工作。 而隨着已於2009年8月4日生效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設立了法規草擬職務每月附加報酬制度,長遠而言,該措施必定有助公共部門吸納更多具適當能力和資格的法律人才,並在穩定法律人員隊伍方面起到積極的作用。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http://www.al.gov.mo/);編號806/III/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