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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修正土地法配合發展需要


行政長官何厚鏵表示,澳門特區土地法在某些方面確實與時代發展有差距,特區政府過去一兩年與立法會相關委員會緊密合作,不斷檢討,期望對土地法作出修正,符合澳門發展需要。 行政長官今(19)日會見境外傳媒代表時被問到有發展商未在批地期限內發展時指出,現時的土地法是從回歸前的法律延伸而來,其中要求發展期方面,在各地類似法律中可能屬最短,不符合現實。 他解釋,不論發展商投地或政府批地,若期限不夠長,遇上整體經濟差時,發展商不可能在經濟起伏循環中投入發展,因此土地發展期限必須適當合理。 何厚鏵向傳媒闡釋批地問題的歷史因素。中、葡兩國在回歸前確定當時的澳葡政府每年批地上限,而有關批地的溢價金必須預留一半作為土地基金予未來特區政府作儲備。當時整體經濟並非相當好,特別由1993年國內實行宏觀調控後,澳門經濟低迷至1999年;加上1997年的亞洲金融風暴,後遺症延伸至2002年。 他透露,澳葡政府只能以批地換取資源作為財政收入維持運作,因此在該段時間批出了大量土地。雖然社會情況令發展商覺得根本不會有發展前景,但也付出溢價金投得土地作儲備。及至回歸後,大量回歸前批出的土地仍未具備經濟條件發展。 他認為,澳門本身土地資源不多,若單憑法律容許立即收回未發展的土地,相信會涉及大量訴訟,既影響投資者信心,也對澳門整體發展不利。他期望未來適當擴闊土地資源後,有關問題可逐步合理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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