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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修法打擊外來職業司機


特區政府非常關注非本地居民在本澳從事職業司機的問題,將研究修訂有關法律條文,「特別駕駛執照」制度列為修訂項目之一,著眼點包括對申請執照的公司及執照持有人的處罰制度,以確保執照持有人從事相應工作,從而保障本地工人的就業權益。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徵詢勞工事務局、治安警察局和交通事務局的意見,回覆議員關翠杏的書面質詢時指出,治安警察局今年1月至6月共進行1,141次查車行動,截查車輛13,079架次,其中14宗涉及違反第67/84/M號法令而移送勞工事務局處理。 回覆中重申,按照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及第27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允許持有內地、其他國家或地區發出的駕駛執照的人士,可通過參加「特別駕駛考試」以獲取特別駕駛許可證,但該等人士並不等同已持有合法的工作許可。 為杜絕部分外地人士在本澳違規從事職業司機工作,交通事務局進行了修訂有關「特別駕駛執照」制度及「特別駕駛考試」的工作,並已在6月底暫時「凍結」已獲批核的「特別駕駛執照」數額;為進一步回應社會訴求,透過第25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27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範由今年7月21日起,非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分證的申請人僅得報考「特別駕駛考試」中的輕型汽車、重型摩托車及輕型摩托車的類別。 陳麗敏在回覆中舉出法例,說明現有處罰規定,針對非本地居民在沒有獲得工作許可的情況下於本地區從事工作,以及聘用非法居民的顧主。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http://www.al.gov.mo/);編號547/III/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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