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發展辦公室表示,公共工程招標的評審標準,除加入「僱用非法勞工紀錄」外,亦引入廉潔誠信紀錄、僱用勞工紀錄及拖欠工人薪酬和說明僱用本地及外地勞工狀況的《人力資源分配計劃》等,作為評分標準。 建設辦代主任周惠民回覆立法議員關翠杏的書面質詢時表示,相信有關措施將有效打撃違規的承建公司以合作、分判、設立新公司或子公司等形式逃避相關處罰。 具體而言,當局會審查最近五年內競投公司股東或其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又或競投者本人被法院裁定涉及行賄受賄行為的紀錄,以及競投公司或競投者本人最近五年被法院或行政機構裁定曾聘用非法勞工、過職或過界勞工的紀錄。倘存在相關違規紀錄,在評標標準中相應欄目的評分為零。 至於質詢中提及的港珠澳大橋,其中澳門落腳點相關配套設施工程的規劃、設計、招標以及施工等程序皆按本澳相關法律法規進行。 另外,建設辦回覆議員梁玉華時指出,特區政府一向重視公共工程的質量及工期的監管,一些較大型工程,會聘請專業機構及顧問公司進行管理及監管。對於無合理依據或解釋而延誤工程之承建商依法作出處罰。此外,在工程完成後,工務部門會就工程的施工質量、工期、配合程度等作出評分,並以此作為日後承建商參與公共工程時之評審依據。 關於東亞運動會體育館設施的驗收及保養,建設辦一直以來都有與管理實體-體育發展局作互動協調。協調過程中,管理實體因應自身的需要提出了相關改善建議,目前正與項目承建公司著力研究修繕缺陷問題的長期方案,特別對漏水問題,並針對材料及安裝技術等方面進行研究,有關修繕費用由承建公司承擔。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http://www.al.gov.mo/);編號629/III/2009、533/III/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