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主席丁連星表示,該局認同不應讓交通意外中受傷的第三者及其家庭在冗長的訴訟過程中承受經濟及精神上的影響,將在今年底完成的汽車民事責任強制性保險法律的修訂稿中,考慮擴大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的範圍,以便將上述情況納入其中。 丁連星在回覆立法議員梁玉華的書面質詢時表示,在發生交通意外後,受害人未能即時獲賠醫療住院費用的主要原因是牽涉雙方未能就交通意外的責任問題達成共識,導致個案需循司法渠道解決,並由法院裁決應歸責的一方承擔。 他指出,由於訴訟需時,而且無法預知裁決的結果,亦是導致肇事保險公司不支付醫療費用,甚至不以精神、物質或其他損害的名義作出任何賠償,原因是支付賠償此行為意味或可能意味著保險公司承認其責任。 再者,在首個裁決作出後,雙方有權向更高等級的法院提出上訴,而該等級法院可作出一個與一審相反的合議庭裁判或調整賠償金額。鑑此,當個案進入司法訴訟後,司法程序需時的問題亦不能歸責到保險公司身上。 丁連星表示,對於金管局來說,與其成立一個新基金,並導致產生更多的財政負擔,倒不如由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負責這項工作。 他又表示,有需要的人士可透過特區政府的專責機構,如可向社會工作局申請「偶發性援助金」。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 (http://www.al.gov.mo/ );編號:560/III/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