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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洲坊「地段4」135木屋已獲安置,尚餘140木屋拒遷


特區政府一直關注青洲坊「地段4」(LOTE 4)的公屋興建計劃及木屋清拆情況,對於該地段內尚餘兩間木屋(編號135及140)的清遷,政府已於2009年8月10日啓動程序。其後,房屋局進一步協調135木屋與發展商,該木屋家團同意按法例規定購買一個經屋單位,亦已簽署經屋買賣合同,與簽署放棄及交出木屋清拆之聲明書,並承諾於短期內交出木屋清拆。目前,「地段4」尚餘140木屋拒絕遷出,政府將按照程序於限期屆滿後進行清拆。 青洲坊地段木屋安置的審核標準,是以91/93年有登記的木屋佔用人資料為基本,如符合安置條件,經發展商與木屋家團作出安置協議,木屋即行清拆。如不符合安置條件,則交由發展商負責。過去曾獲安置的木屋不能再要求安置,必須即時清拆。就此,房屋局強調只會對已登記且合資格的木屋佔用人進行安置,名冊內沒有登記的木屋一概視為不合法僭建。 「地段4」大部份合資格的木屋家團已獲安排選購或租賃單位後經已遷出,尚餘135及140兩間木屋。由於家團提出不合理安置要求或以同一木屋再次要求安置等情況,房屋局於法理情方面均不接受。發展商願意對該兩間木屋作出例外處理,包括提供例外的遷出條件,以加快落實「地段4」的公屋興建項目,有關家團仍不接受並拒絕遷出。考慮到該地段為政府公地,以及公屋的興建進度,政府根據2月15日第6/93/M號法令第21、第22及第24條的規定,已於8月10日對上述兩間木屋啓動清遷程序,同日刊登清拆通告,並分別於8月10日及12日張貼清遷告示,通知僭建物使用人應在30日內搬出該木屋,否則於期限屆滿後可進行清拆。 由8月11日起,房屋局進一步協調135木屋與發展商洽談搬遷條件,最後該木屋家團同意按法例規定購買一個三房經屋單位,並於8月21日與房屋局簽署經屋買賣合同,與簽署放棄及交出木屋清拆之聲明書,亦領取了經屋單位的鎖匙;而135木屋家團承諾於短期內交出木屋清拆。 至今,「地段4」尚餘140木屋拒絕遷出,政府將按照程序於限期屆滿後進行清拆。根據資料顯示,140木屋一家6口的梁姓家團已全部透過該木屋分別於1994年及1995年獲安置購買了海景園兩個經屋單位,現其中3人再以同一間木屋(編號140)要求購買兩個經屋單位,其中一位家團成員更於1999年申請四厘補貼購買私人物業。按照法例規定,有關木屋之所有登記成員已獲安置,得搬出及拆毀木屋,故有關家團不可再以同一木屋申請安置。 對於該木屋使用人表示不承認已購買其中一個經屋單位,經房屋局查核檔案文件,當事人於1994年及1995年由梁姓木屋使用人及其兒子簽署買賣合約購買兩個經屋單位及領取經屋鎖匙並放棄140木屋,而在購買經屋的過程中,當事人沒有提出任何異議,直至最近的磋商才表示其中一間經屋由另一家團佔用。雖然當事人聲稱經屋單位被佔用,但不願意提供進一步文件予房屋局跟進,故局方建議當事人從法律途徑追討。 發展商提供資料顯示,青洲坊的木屋居民於1998年5月之前均已按照第16/SATOP/95號批示的規定獲得安置,該段時間順利遷出並拆除木屋之居民均可獲取澳門幣1,000元作為補償。基於140木屋仍未拆除,故發展商願意向該家團提供1,000元的搬遷補償,但不會額外給予現金補償。然而,發展商為了積極配合政府的公屋興建工作,對140木屋家團作出例外處理,願意同樣提供一個位於黑沙環的單位,予以該家團3年的免租期,但該家團仍不接受有關遷出條件。 「地段4」屬政府公地,已規劃興建有500個單位的經濟房屋,並原訂於5月底前完成木屋清遷工作後立即動工。經房屋局的協調,現尚餘一間木屋拒絕遷出,但已拖延了動工時間,同時影響了經濟房屋的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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