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於2009年8月10日對青洲坊「地段4」(LOTE 4)將興建經濟房屋的政府公地內尚餘兩間木屋(編號135及140)啓動了清遷程序,除刊登清拆通告外,房屋局人員到兩間木屋張貼清遷告示,8月10日已對編號135木屋張貼清遷告示;8月12日在警方協助下,對編號140木屋張貼清遷告示,以通知僭建物使用人應在30日內搬出該木屋,否則於期限屆滿後可進行清拆。 至2009年「地段4」有14間木屋,當中合資格的木屋家團已獲安排選購或租賃單位後遷出,不合資格的木屋家團亦獲發展商補償後遷出,並已清拆的木屋有12間,現尚餘兩間木屋(編號135及140)。 青洲坊地段木屋安置的審核標準,是以91/93年有登記的木屋佔用人資料為基本,如符合安置條件,經發展商與木屋家團作出安置協議,木屋即行清拆。如不符合安置條件,則交由發展商負責。過去曾獲安置的木屋不能再要求安置,必須即時清拆。 就此,青洲坊地段發展商(百利順發展有限公司)多次與該兩間木屋的家團洽談搬遷事宜之外,房屋局亦於早前分別協助編號135及140的木屋家團代表與發展商代表舉行會議以洽談搬遷補償,但雙方至今仍無法達成共識,直接令該地段的公屋興建工程受阻。 編號140木屋,一家6口的梁姓家團已全部透過該木屋(編號140)分別於1994年及1995年獲安置購買了海景園兩個經屋單位,現其中3人再以同一間木屋(編號140)要求購買兩個經屋單位,資料顯示當中有一人更於1999年申請四厘補貼購買私人物業。根據法例規定,有關木屋之所有登記成員已獲安置,得搬出及拆毀木屋,基此,有關家團不可再以同一木屋申請安置。 至於該木屋使用人表示不承認已購買其中一個經屋單位,經房屋局查核檔案文件,當事人於1994年及1995年由梁姓木屋使用人及其兒子簽署買賣合約購買兩個經屋單位及領取經屋鎖匙並放棄編號140木屋,而在購買經屋的過程中,當事人沒有提出任何異議,直至最近的磋商才表示其中一間經屋由另一家團佔用。雖然當事人聲稱經屋單位被佔用,但不願意提供進一步文件予房屋局跟進,故局方建議當事人從法律途徑追討。 發展商提供資料顯示,青洲坊的木屋居民於1998年5月之前均已按照第16/SATOP/95號批示的規定獲得安置,該段時間順利遷出並拆除木屋之居民均可獲取澳門幣1,000元作為補償。基於編號140之木屋仍未拆除,故發展商願意向該家團提供1,000的搬遷補償,但不會額外給予現金補償。然而,發展商為了積極配合特區政府的公屋興建工作,對木屋編號135及140的家團作出例外處理,願意同樣提供一個位於黑沙環的單位,予以該家團3年的免租期,但兩個家團仍不接受有關遷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