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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跨部門聯合清遷路環一霸地


繼氹仔TN27後,特區政府今日(十六日)再進行七部門聯合清遷行動,對位於路環竹灣馬路近電訊傳訊中心西北面一幅被霸佔的政府土地進行清遷。是次行動是經過一段時間的部署分析後,對路環非法霸地進行的系統性打擊行動,主要原因是此個案關係到山體被非法開挖、平整並被佔用,被嚴重破損的山體可能導致經不起雨水的沖刷而出現水土流失,因而對周邊道路安全和公眾構成潛在威脅,因此,為確保山體的穩定性,保障公眾安全和公眾利益,政府決定展開行動。而政府會對收回的土地盡快展開山體護坡工作以確保山體的安全。是次行動所收回的土地將交由民署作綠化和休憩場所之用,而民署人員亦會盡快建設綠化保留地,為全澳居民提供更多綠化休憩空間,亦配合路環的規劃定位。 有關地段被不知名人士非法開挖及平整,土地內的樹木被砍伐,自然地貌受到破壞。非法佔用人更在平整的土地圍上圍板,在霸佔的土地內擺放貨櫃、木材、鋼筋、建築設備及村料等物品。而經被非法開挖後,山體大量泥土被移走,並被削為80度斜角且泥土呈現鬆脫的斜坡,導致龍爪角步行徑至該斜坡之間的距離僅約有12米,倘行山人士不小心,容易失足跌落斜坡,對人身安全構成潛在危險。尤其是目前已進入風雨季,山體含水率會在大雨後加大,令泥土變得更鬆散,更容易令山體的沙土大量流失,影響山體的穩定性和步行徑的安全性,並被斜坡安全工作小組評定為高風險程度,有必須盡快收回該被佔土地及開展山體的穩固工作。 政府經核證,被非法開挖的土地範圍除了並沒有以私人(自然人或法人)之名義登記,更不是政府批給的土地,因此,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7條的規定,上述土地被視為公產。與此同時,佔用人並沒獲特區政府發放的土地臨時佔用准照,以准許其在上述土地擺放建築物料及設備之用或作其他用途。 此外,佔用人除了沒持有臨時佔用准照以證明其具正當性佔用上述地塊外,佔用人亦無法出示擁有上述土地的正式憑證,因此,政府於五月底向非法佔用人發出最終決定通知,勒令其必須在指定期限內騰空上述地塊,移走其上存有的物料及設備,並將土地交還特區政府,而無權取得任何賠償。 鑑於佔用人逾期仍沒未清理置放在地段內的機器設施和其他物料,以及清拆霸地上的圍板,因此,為確保順利收回佔地,政府七部門於今日十時進行聯合清遷行動,出動了來土地工務運輸局、建設發展辦公室、治安警察局、司法警察局、消防局、民政總署、交通事務局等負責清拆的單位近220人,各部門人員抵達現場後即時清拆圍繞霸地邊界上的圍板,及進場清遷地塊內的設備和物料,在特區政府跨部門的充分合作下,行動順利,而政府於下午完成對收回土地周邊的圍板工作。 政府收回土地後會盡快展開山體護坡工作,並將土地交由民署作綠化和休憩場所之用,而民署人員亦會盡快建設綠化保留地,為全澳居民提供更多綠化休憩空間,亦配合路環的規劃定位。 另一方面,儘管有關佔用人聲稱擁有紗紙契,但不能成為取得上述土地的私人財產的正式憑證,因此,佔用人不獲得任何賠償。根據《基本法》第7條的規定,澳門特區之土地和自然資源由特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及開發。根據基本法第7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於國家所有……。」 同時,按回歸前在澳門生效的法例,沙紙契並非土地所有權的有效證明文件,因此,回歸後,澳門特區政府根據《基本法》的規定,不會承認沙紙契是土地所有權的有效證明文件,因為特區境內的土地屬國家所有。 政府重申,凡未經合法批給、非法霸地,破壞路環山體,阻礙政府護林工作,以及嚴重影響公眾利益等違法違規佔地行為,政府會以強硬手段遏阻此類違規違法行為。 而根據法律規定,由於非法佔用人逾期仍沒有按政府要求將土地騰空並歸還,因而須由政府部門執行清遷或騰空工作,佔用人必須因此繳付有關費用及罰款。 至於政府在騰空有關霸地時所移走的存放在佔地內的物料及設備,將被存放在指定地點,並由政府委任的人員看守。自存放日起計15天後,倘有關物品沒有任何人申請索回,根據2月15日第6/93/M號法令第30條的規定,將視為遺棄物處理,並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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