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局關注林女士的個案,經過詳細分析,該家團不符合承租社會房屋的要件,但考慮到該家團之住屋需要,房屋局已成功聯絡社會服務機構,透過社會服務機構為該家團提供一個800元租金之單位,但當事人表示需視察該租住單位的環境等,現正等待當事人回覆。 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承租社會房屋的家團代表,必須是年滿十八歲之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房屋局亦綜合考慮該家團的情況,經詳細分析,該家團不符合例外情況而獲租賃社會房屋單位,本局已書面回覆當事人。 房屋局考慮到該家團之住屋需要,早前已聯絡社會服務機構,嘗試透過社會服務機構為該家團提供適切協助,至12月28日,社會服務機構回覆可提供一個租金800元之單位。 社會服務機構已於12月28日聯絡林女士,表示可提供一個租金800元之單位,當事人回覆需要先視察該租住單位的環境,地點必需方便其出入及女兒上學,近日亦需要覆診及已預約社工會面,將另行約見社會服務機構。同時,當事人表示若退租現時單位,必須提早通知業主,社會服務機構代表表示可以安排其觀看單位,並願意作出配合,現正等待當事人回覆及預約,或於稍後時間再聯絡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