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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港、澳簽署《相互接受適航證合作安排》


國家民用航空局、香港特別行政區民航處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民航局於5月13日至14日在本澳舉行了三地適航審定會議,並於13日簽署了《相互接受適航證合作安排》,今後,三地民航當局將就航空器租賃或註冊轉移(指航空器從一個當局取消註冊,再到另一當局註冊)方面相互接受各方的適航審定結果,從而減輕航空業界由於重覆的技術評估、試驗或檢查所帶來的經濟負擔,並且有助於接收當局加快對航空器的審定工作。 為提升航空安全質量為最終目標,三地民航當局自2007年便開展適航審定合作的商談,各方均認為三地有關航空器適航審定的標準和系統充分等效,具備條件為相互接受適航證達成合作,故同意制定及簽署合作安排。 《相互接受適航證合作安排》適用於接收當局已經頒發了型號批准的航空器。根據安排內容,接受當局對於另外兩方管轄租賃或從另外兩方註冊轉移的航空器,以最大程度承認另外兩方頒發適航證所做的技術評估、確認、試驗和檢查,並且給予相等效力,如接收當局自己所做一樣。合作安排的簽署不但促進了三地在建立和保持各方的適航標準和審定系統的合作和支持,亦進一步減輕業界和營運機構由於重覆的技術評估和檢查所帶來的經濟負擔。 簽署儀式於本澳民航局辦事處舉行,由中國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適航審定司司長張紅鷹、香港特別行政區民航處處長羅崇文及本澳民航局局長陳穎雄代表三地簽署文本。三方亦於是次的適航審定會議商談了合作安排實施程序的部份細節。待達成細節共識後,三地將根據條款實施合作安排。另外,三方今後會不定期共同檢討細節,按照實施情況作出適當修訂。 為加強區域合作以達致資源共享的目的,三地民航當局早於1999年便商議三方在維修單位批准和監控的規章、標準、習慣做法、程序和系統等方面的合作,並於2002年及2004年分別就航空器部件及航空器發動機的相互認可簽署了合作協議。三方於2006年簽署了新的合作協議,把原來簽署的兩個合作項目延伸至所有維修項目,即一方民航當局發出之維修單位的批准,將同時獲得另外兩地民航當局的認可。 是次除進行《相互接受適航證合作安排》的簽署外,國家民用航空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民航處亦藉此會議簽署了內地與香港關於相互接受零部件制造人批准書的合作安排,以接受對方根據自己關於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的規定,頒發予零部件批准人所制造的非關鍵部件的合格審定。由於本澳並沒有航空產品和零部件生產商,故現階段並沒有參與該合作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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