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4/2009號法律第一條規定修改《印花稅規章》附表《印花稅繳稅總表》第四十二條,並按同一法律第二條條文,凡於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以有償方式移轉不動產,將採用累進稅率計稅,並按下列稅階結算稅款: 至2,000,000.00元 1%
2,000,000.00元以上至4,000,000.00元 2%
4,000,000.00元以上 3% 此外,倘於上述法律公佈前已按3%稅率繳納稅款的納稅人,財政局將核實有關卷宗,若屬多繳稅款之情況,會按相關法例規定進行退稅,並以掛號郵遞方式通知納稅人領回多繳之稅款。 市民若對修改財產移轉印花稅使用稅率之規定有任何疑問,可聯絡財政局稅務諮詢中心,電話:2833 6886或瀏覽財政局互聯網網頁(網址: http://www.dsf.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