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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提名為宗教界代表的人數相當於獲分配予該界別的名額


按照《行政長官選舉法》的有關規定,宗教界的選委會委員的名額分配為:天主教代表二人,佛教代表二人、基督教代表一人,道教代表一人。各宗教界的代表,由同一宗教界的團體經協商後,最遲於4月16日,即選舉日前第十日,透過由各自委派的代表共同在《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第三界別宗教界提名表》上簽署,並以向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提交的方式提名經協商產生的有關代表名單,然後由管委會依法確認和登記。 按照法律的規定,參與協商的團體必須符合下列三項要件:
Ÿ 於選委會選舉日期公佈日(1月23日)已取得法律人格至少七年;
Ÿ 已在身份證明局登記,並以宣揚相關的宗教為目的;
Ÿ 未有在其他界別或界別分組作出提名。 任何宗教的團體,如已登記為法人選民且在獲確認的相關界別作出提名,則不能再在宗教界內提名參選人。 截至昨日(4月16日)下午六時,管委會共收到5份名單,其中天主教的團體共提名了兩名代表,佛教的團體共提名了兩名代表、基督教的團體提名了一名代表,道教的團體提名了一名代表,管委會將於下週再次舉行會議審核和確認有關代表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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