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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已規範飲食場所的油煙排放標準


特區政府已制訂適用於本澳飲料及飲食場所的油煙排放標準,對油煙的排放濃度及時間作出規限,藉此方便業界遵循,同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質素。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回覆立法議員梁慶庭的書面質詢時表示,民政總署按第16/96/M號法令,負責發出第四組、第五組飲料及飲食場所之執照及作出監管。業者在計劃開設飲食場所時,需要了解及遵守有關法規對地點、環境、消防及衛生安全所規範的內容。 她指出,環境委員會亦一直關注有關食肆廢氣排放的問題,並先後制定了《關於食肆及同類場所油煙、黑煙和氣味污染控制指引》及《關於鍋爐或火爐排放黑煙和微粒污染控制指引》,並就污染控制設備的設計、排放口的設計、污染控制設備的運作及管理、燃料的使用和二次污染的控制等訂定了相關的參考指引規範。 陳麗敏表示,為令城市各項建設不斷優化本澳的生活和營商環境,除了執行現行的法規和指引外,特區早前透過《對構建現代化與科學化的城市規劃體系的探索(諮詢文本)》,向公眾引介本澳城規體系的路向及收集各界意見,並會研究制訂一套完整的城市規劃指標,作為制定本澳總體城市規劃的科學依據,以提高市民的生活質素及維護本澳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
(http://www.al.gov.mo/ );編號795/III/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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