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只有在法定情況下 分層建築物管理機關才可在任期內增加成員


甲自2018年10月12日起為位於黑沙環的X大廈第二座10樓某獨立單位的所有人。2018年11月24日,舉行了X大廈第二座所有人大會,選出了7名管理機關成員,任期由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上述大會中,並未有同時選出管理機關候補成員。2020年3月28日,X大廈舉行了第二座分層建築物子部份所有人特別大會,在特別大會中以占出席者94.6667%及占大廈總人數20.0353%的贊成票,決議在之前7名管理機關成員未被免職的情況下,增加委任10名新管理機關成員。該10人的任期由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甲並未親身或透過代表出席上述特別大會,亦未參與該決議的投票。甲針對在上述特別大會中投贊成票的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向初級法院提起宣告之訴,請求宣告上述特別大會的決議無效。初級法院裁定甲的訴訟理由不成立。甲不服,指上述訴訟的傳喚無效及堅持認為特別大會的決議無效,針對上述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

關於傳喚無效的問題。合議庭指出,根據第14/2017號法律第36條第2款規定,在質疑決議有效性的訴訟中,管理機關是分層建築物所有人的訴訟代理。在本案中,甲認為為傳喚分層建築物所有人管理機關,不應只傳喚後來增加的10名成員。對此,合議庭認為,涉案的決議增加委任了10名管理機關成員,而未有免除原來7名成員的職務,因此傳喚應以這17人作為對象。然而,考慮到本案受爭議的是增加委任10名管理委員會成員的決議,因此,只有該10人才具有為通過有關決議作出辯護的利益。初級法院傳喚了決議所增加委任的10名成員的其中一人應訴,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76條第2款的規定,有關傳喚是有效的。

關於決議無效的問題。合議庭指出,須要釐清管理機關在任期內,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是否可以增加委任管理機關的新成員。第14/2017號法律第38條、第22條第1項及第39條第1款規定了管理機關的組成及選舉。第39條第2款規定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可”選出候補成員,這也意味著不可作出法律未有規定的行為。上述法律第40條第4款至第6款規定管理機關成員由候補成員替補及再選舉的情況。合議庭認為,只有在上述條文規定的成員未能擔任職務,而為維持管理機關為作出決定所必須具備的法定人數的情況下,才可以在管理機關的任期內選舉管理機關的新成員。在本案,沒有出現上述規定的管理機關成員未能擔任職務的情況,管理機關在任期內透過選舉選出新的管理機關成員並組成新的管理機關,違反上述法律第34條第1款及第39條的規定。

綜上分析,合議庭裁定上訴理由成立,宣告涉案的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決議無效。

參閱中級法院第155/2021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