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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海上客運准照及海上航線許可

續期“定期海上客運准照”及“海上航線許可”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定期海上客運准照”的續期申請應在有關准照到期前最少180日前提出。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續期申請須透過致海事及水務局局長的申請書提出(須自行撰寫),申請書須由有權力約束申請者的人簽名,其身份及簽名須經認定(出示能證明具有相關資格及足夠權力的文件以便工作人員按適用之法規作出審查及認定;或公證認定)。

附註:為對申請進行全面評估,申請者須按照海事及水務局的要求作出說明或補交文件。

需預先辦理 / 申請文件:

權力約束人簽名認定(出示能證明具有相關資格及足夠權力的文件以便工作人員按適用之法規作出審查及認定;或公證認定)。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
地址: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大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繳費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郵寄辦理

海事及水務局
地址: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大樓(郵政信箱47號)


費用

申請費用

須按第41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繳納費用:

  • 准照的續期:澳門元 10,000元。
  • 海上航線許可的續期:澳門元 10,000元(每一航線許可)。

附註:以現金、銀行本票或保付支票支付費用(銀行本票及保付支票之抬頭請註明“海事及水務局”)。


審批所需時間

在收到申請之日起計 90日內作出決定。

附註:

  • 如海事及水務局要求作出說明或補交文件,則該期間自作出說明或補交文件之日起計算。
  • 要求作出說明或補交文件:在收到申請後 15日內通知申請人。(服務承諾)

備註/申請須知

不適用於此項服務。


相關規範或要求

見右側“相關法例”。


查詢進度及領取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請致電(853)8988 2489查詢。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不適用於此項服務。

附註:申請獲批准後海事及水務局會透過公函通知申請人。

領取服務結果時需出示或遞交的文件:按個別情況而定。


資料提供:海事及水務局(DSAMA)

最後更新時間:2024-11-29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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