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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將對TN27的非法佔地進行清遷


特區政府正加緊推進公共房屋的興建計劃,有序地增加公共房屋供應,協助有實際需要的市民解決住屋問題。而首個由特區政府全資興建的氹仔美副將馬路TN27經屋計劃爭取於今年首季動工,鑑於該地段上有個別非法佔地個案經多次協調後至今未解決,而非法佔用人又一直未能提供持有地土所有權的正式憑證,但TN27的興建進度對有住屋需要之人士、公屋政策的推行以至氹仔區規劃發展等都起到重要影響作用,基於公共利益考慮,政府今日(十六日)已向該土地段內的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佔用人發出最終決定通知,勒令其必須在公告後二十天內遷離現場。 非法佔用要求換地補償
配合氹仔北區未來的發展規劃和居民的住屋需要,政府爭取於今年第一季內正式啟動興建氹仔TN27經屋工程。但目前在該政府土地上有部份地塊被非法佔用,地籍圖的標示分別是:“A1”、“A2”、“B1a”、“B1c”、“B2a”及“B2d”。為處理好被非法佔用的土地,土地工務運輸已於去年進行大量的取證和核證工作,除落現場了解實況外,亦多次與土地佔用人進行口頭聽證,同時,更向多個政府部門進行資料的核實工作。 當中,有兩個佔用人分別在上述個別地段上擺放建築物料及設備,及興建僭建物。根據擺放建築物料及設備的佔用人聲稱,持有上述“A2”和“B1a”地塊的沙紙契,因此,要求政府以“臨時佔用的方式”批出一幅土地以作補償;至於另一個佔用“A1”和“B2a”地塊並建有八個建築物的人士聲稱,其先輩世代均在上述地段及其旁邊的土地內居住,並要求政府必須以同等面積土地來交換其聲稱擁有的土地;此外,土地上現時所有的建築物,政府必須另覓新地點代為重建及無償交付使用。 未能提交擁有業權證明
經土地工務運輸局查證,上述佔用人對聲稱擁有的土地並未能提供任何土地業權的憑證,包括完全所有權(私有土地),或獲得政府的土地批給(長期租借、租賃或臨時佔用)。而根據物業登記局提供的資料證實“A1”、“B1c”及“B2a”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登記,而“A2”、“B1a”、及“B2d”的地塊亦屬政府土地。
對聲稱擁有“A2”和“B1a”並持沙紙契的佔地人,其並沒持有上述土完全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的正式憑證,而根據現行法例規定,聲稱擁有的沙紙契不能成為取得上述土地的私人財產。 至於聲稱擁有“A1”和“B2a”以及周邊地塊物權但現時又不在上址居住的佔用人,經房屋局查核,土地上現有的八個建築物並沒有在該局的登記名單內,故不符合第六/九三/M號法令的規定以予安置補償。 回歸後土地屬國家所有
鑑於TN27經屋計劃工程已進行前期的準備工作,但非法佔用TN27政府土地部份的上述兩名佔用人卻一直未能提供正式的業權憑證,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及《土地法》規定,該等地塊沒有以私人(自然人或法人)業權或任何其他物權,尤其是長期租借或租賃制度批給的名義登記。因此,有關佔用人必須騰空土地,將土地交還特區政府。 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條亦指出:“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於國家所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部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 由於TN27的興建進度對有住屋需要之人士、公屋政策的推行以至氹仔區規劃發展等都起到重要影響作用,政府一直均積極與上述兩當事人進行溝通協調,唯未能達成共識,因此,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土地工務運輸局已於今日(十六日)正式通知兩位當事人並透過明天(十七日)刊登告示向其他非法佔用TN27土地的佔用人發出最終決定的通知,命令上述非法佔用人必須在通知日起二十天限期內,騰出上述地塊,移走存放的物料及設備,並將該等地塊歸還澳門政府而無權取得任何補償。倘逾期而沒有騰出土地,土地工務運輸局會聯同其他政府部門在治安警察人員的協助下進行清遷行動,但非法佔用土地之人士則須繳付有關費用並有可能被處以罰款。至於棄置在土地的物料及設備,將被存放在路氹城指定地點,並由政府委任的人員看守。由存放日起計的五天後,倘有關物品沒有任何人申請索回,政府會根據第六/九三/M號法令第三十條規定,將視為遺棄物處理,並歸特區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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