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在預計船舶進港日期前4個工作日提出申請。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人可親臨海事及水務局或透過傳真提出申請,並遞交:
- 按公司的類型及所申請的航班填寫:設定航班申請書(格式EC1/DET)/ 船舶進港申請書(非國際航行證書)(格式EPE1/DET)/ 船舶進港申請書(國際航行證書)(格式EPE2/DET)/ 單次航班 – 靠泊申請書(格式EC3/DET);(表格可在辦理地點索取或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下載)
- 雜項准照申請書(格式V1/DET)(如適用);(表格可在辦理地點索取或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下載)
- 船舶預計到港知會(格式EPE3/DET)(也可透過工程船進出港電子服務系統進行網上辦理);(表格可在辦理地點索取或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下載)
- 引航服務申請書(格式P1/DET)(如適用);(表格可在辦理地點索取或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下載)
- 有效的船舶航行證明文件影印本;
- 船員名單及船員適任證明文件影印本;
- 出示廢棄物海洋傾倒許可證正本(如適用)。
需預先辦理 / 申請文件:
- 廢棄物海洋傾倒許可證(如適用);
- 施工位置圖(如適用);
- 其他與工程有關且有助於審批的文件(如適用)(出示正本核實);
- 拖輪公司信函(如適用)。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
地址: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大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傳真辦理
傳真:(853)8988 2599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免費。
審批所需時間
- 在文件齊全的情況下,遞交申請翌日起計 4個工作日批核(客船或涉及環境污染問題除外)。(服務承諾)
- 申請設定客船航班的審批所需時間則視乎情況而定。
備註/申請須知
- 已獲批進港的船舶,根據經第12/202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11月29日第90/99/M號法令核准之《海事活動規章》第76條的規定,船舶離開澳門港口,須辦理結關單,但獲免除者除外。
- 上述結關單之費用及印花稅,按《海事及水務局收費總表》及經第8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印花稅規章》及其附件《印花稅繳稅總表》的全文,徵收相關費用及印花稅。
相關規範或要求
不適用於此項服務。
查詢進度及領取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不適用於此項服務。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不適用於此項服務。
附註:
- 申請獲批准後海事及水務局會透過傳真通知申請人。
- 如申請人沒有提供傳真資料,海事及水務局會以電郵形式作通知。
領取服務結果時需出示或遞交的文件:不適用於此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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