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主席丁連星回覆議員區錦新、吳國昌及容永恩書面質詢時表示,對於本澳銀行或其他獲准在本澳經營的金融機構如證券公司等,向澳門居民提供各類金融服務,包括經銷結構性投資產品等,該局一直均有根據現行法律制度作出監管。 金管局及銀行公會共同管理的金融學會於2005年開始推廣《財務顧問國際資格》及《註冊財務顧問》有關課程及資格考試,至2008年10月止已有628人參與,其中290人通過《財務顧問國際資格》考試取得有關專業資格,另外亦有123人完成《註冊財務顧問》認可之課程並取得有關文憑。自市場推出結構性投資產品後,金管局於2004年制定了相關的監管要求,主要內容包括有關機構必須清楚闡釋及披露該產品的具體內容、特徵和所涉風險、了解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和投資目的,以確保投資者擁有評估產品風險和回報的知識、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系統、確保前線銷售人員具有足夠的經驗、能力與資格。 另外,在外地發行的投資產品,及其有關的推銷文件皆由當地監管當局按當地法律規定進行審批。只有獲當地監管局批准公開發售的投資產品,方可在本澳按上述要進行分銷。 雷曼迷你債券事件發生後,金管局已即時啟動了兩個工作小組跟進處理此事件,由於在本澳銷售的雷曼迷你債券均由香港有關機構協調分銷,金管局也即時與該等機構以及香港的監管當局進行了溝通與協調,以尋求對澳門投資者可能的最大保護。關於雷曼事件的解決方案,本澳主要分銷機構已明確表示將參照香港的做法,按市值從投資者手中買回有關債券,並在將來出售時如有盈餘將該部份之盈餘交還相關客戶。現時該等機構正根據不同個案的具體情況進行積極的處理,目前為止,已就90宗個案達成和解。 對於投資者作出的查詢及投訴,金管局已展開全力跟進及對相關機構的專項調查。同時,開始對現行監管要求及指引進行檢討,並參照其他地區的監管實踐與經驗,對現行監管要求作出必要的修改或補充。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 (http://www.al.gov.mo/ );編號627/III/2008;612/III/2008;619/III/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