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沒有相關規定。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人須親身前往海事及水務局提出申請,並遞交:
- 非澳門登記遊艇停泊准照申請書(格式 LAER/DET);(表格可在辦理地點索取或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下載)
- 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出示正本核實);
- 如申請人為法人,須遞交有關其設立機構的最新證明書影印本(出示正本核實)(已辦理商業登記且本局可透過法務局網上查詢系統查閱相關資料,則毋須遞交商業登記證明);如屬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設立的公司,則須附同具同等效力的文件影印本(出示正本核實);
- 如申請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設立,則須附同獲指定的代表的身份資料影印本;
- 有效的船舶航行證明文件影印本(出示正本核實);
- 指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 已獲批准的遊艇進港申請書(格式 EER1/DGP)影印本;(申請手續參閱非澳門登記遊艇進港申請)
- 由水上活動團體發出的證明書;
- 如屬續期情況,須附同所需續期的准照影印本(出示正本核實)。
需預先辦理 / 申請文件:
- 如申請人為法人,須遞交有關其設立機構的最新證明書影印本(出示正本核實)(已辦理商業登記且本局可透過法務局網上查詢系統查閱相關資料,則毋須遞交商業登記證明);如屬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設立的公司,則須附同具同等效力的文件影印本(出示正本核實);
- 已獲批准的遊艇進港申請書(格式EER1/DGP)。(申請手續參閱非澳門登記遊艇進港申請)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
地址: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大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領取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繳費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申請費用
按《海事及水務局收費總表》徵收相關費用。
印花稅
按第8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印花稅規章》及其附件《印花稅繳稅總表》的全文,徵收相關的印花稅。
附註:
- 可以現金或支票形式繳付。
- 以支票繳付時,抬頭請寫上“海事及水務局”,並須符合8月4日第22/2008號行政法規第5條第3款之規定,所交付的支票必須為“保付支票”。
審批所需時間
在文件齊全的情況下,遞交申請翌日起計 5個工作日內發出。(服務承諾)
備註/申請須知
不適用於此項服務。
相關規範或要求
不適用於此項服務。
查詢進度及領取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請致電(853)8988 2571查詢。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親臨領取。
領取服務結果時需出示或遞交的文件:不適用於此項服務。
創業及營商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