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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海蘭小業主講解海蘭護老院項目跟進工作


為了向海蘭花園小業主解釋海蘭護老院舍更改工程審批進度,土地工務運輸局聯同社工局與該屋苑的小業主進行溝通會議。 資源匱乏下須顧及公共利益
有關會議於一月六日(今日)下午三時正在土地工務運輸局舉行,由土地工務運輸局代副局長陳寶霞及社會工作局社會互助廳廳長蔡兆源等多名政府代表,向來自海蘭花園業主會、管理公司、小業主以及律師等十多名代表講解有關項目的進展情況。 土地工務運輸局代表就小業主一直關注的單位用途問題進行解釋。政府代表指出,鑑於本地區大部份的分層所有權大廈都是由私人發展商主動興建,除了少數由批地合同規定需作特別負擔交還政府的“社會設施”用途單位外,大部份的獨立單位只會以“住宅”、“商業”及“寫字樓”或“工業”用途登記。在本澳土地資源緊絀的現實條件下,只要技術上(如消防、衛生及結構等)許可,政府都接受在商業用途的單位開設如安老院舍、幼兒服務、補習社及診所等場所的更改工程。 由於本地區實際情況地少人多、社會設施匱乏,為了在土地資源緊絀的情況下能顧及這類具公共利益的社會設施之發展空間,第90/88/M號法令引言部份特別指出,“在規範發牌程序時,不能忽視本地區之特點,如人口密度高、設立社會設施所需地方匱乏,以及該等設施為解決社會需要作出之重要貢獻。”因此,該法令第五條賦予社工局可以對獲免除地點須與用途相符之設施進行發牌的權限。 商業單位與社會設施的兼容性
政府代表再表示,基於澳門實際環境,當政府對商住樓宇的商業單位之更改工程計劃進行審批時,容許分層所有權樓宇商業單位設置非商業用途的設施,如社會設施用途(包括學校、幼稚園、補習社、托兒所、安老院舍及社會服務中心等),以及寫字樓用途(包括金融機構及行政部門等)。鑑於社會設施運作和寫字樓經營活動,其特性與商業活動相近,有別於工業、酒店業及停車場活動;且無論建築條例要求以至消防安全要求,社會設施和寫字樓設施均低於商業活動之要求,因此,商業用途的單位與社會設施和寫字樓用途具有一定的兼容性。同時,考慮到海蘭護老院舍的活動如一般商舖的經濟活動一樣,都是屬於“臨時性”(或非“永久性),其一旦停止運作,必須回復商舖的原貌。 基於上述理由,工務部門不會要求申請人提交其他小業主的同意書,亦不要求遞交全部小業主簽署的更改獨立單位說明備忘錄。 院舍符合衛生消防安全條件
工務部門在審批有關工程計劃的過程中,就有關項目同時諮詢衛生局、消防局及社工局的意見並已獲得該等部門提出符合條件的可行建議,護老院舍計劃負責人亦因應各權限部門所提出的意見對施工計劃進行修改,該等計劃現已獲土地工務運輸局核准,但安裝在外牆的空調設備,須按照審批準則作出調整。 短期內,相關政府部門會對已竣工的海蘭護老院舍工程展開收則程序及跟進審批行政牌照之事宜。 對於諸如護老院這類帶有公共利益的社會設施之行政准照的審批,按第90/88/M號法令規定,社會設施之場所在符合衛生、消防、工務及社會服務等要求的前提下,社工局便可發出准照。 法律對發牌機構賦予的權限
第90/88/M號法令同時賦予社工局權限,對在非社會設施用途單位開設但符合行政批給所有其他條件的社會設施發出行政准照,不受有關設施所在物業的用途是否屬社會設施用途的限制。當獲社工局發出行政准照的社會設施經營者將其有關物業用作“社會設施”時,乃符合相關行政准照所載用途。 政府代表並補充,凡涉及到要跨部門審批或須諮詢多個政府部門意見的項目,政府部門之間都會保持溝通和聯繫,並收集各部門的意見或建議;此外,政府部門亦會透過定期的工作會議進行訊息互換和交流,務求做好部門間的協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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