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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僱員合同的處理辦法


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俗稱新勞工法)已於2009年1月1日起生效,而第24/89/M號法令《勞資關係法律制度》(俗稱舊勞工法)亦於同日被廢止,故此,考慮到新舊勞工法交接期間,應維持已審批的外地僱員合同在生效期間之穩定性,對於人力資源辦公室已受理及核准的外地僱員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現處理辦法如下: 一、2009年1月1日前核准的外地僱員提供勞務合同、專業及家務助理勞動合同:
對於人力資源辦公室在2009年1月1日前(即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生效前)已核准的外地僱員提供勞務合同、專業及家務助理勞動合同,有關合同條款的履行、僱主及僱員應遵守之義務及享有之權利,均按合同條款及參照第24/89/M號法令《勞資關係法律制度》的規定處理,直至該工作合同期限屆滿為止;倘若屬於可自動續期的家務助理類別,則以該外地僱員於2009年1月1日前已載於非本地勞工身份咭(俗稱“藍咭”)或護照上的工作期限為限。 二、2009年1月1日後核准的外地僱員提供勞務合同:
對於人力資源辦公室在2009年1月1日後核准的提供勞務合同,會參照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的規定處理。 三、2009年1月1日前申請的專業及家務助理個案:
對於在2009年1月1日前已向人力資源辦公室提交申請而待批的專業及家務助理個案,倘若於2009年1月1日後才作出批准決定的,則有關勞動合同的批核亦將會參照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的規定處理。 最後,需要補充的是,由於外地僱員的工作關係將由特別法(“外勞法”)所規範,故在合同期届滿或非本地勞工身份咭的工作期限届滿前,規範外地僱員的有關特別法獲立法會通過並正式生效時,則必須適用該特別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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