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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慶集會及遊行


本局日前接獲民政總署通知,以下團體將10月1日舉行集會及遊行: (一) 澳門工人民生力量聯合工會擬於2010年10月1日舉行集會及遊行,該遊行於上午十時分別在祐漢公園和三角花園集合,並於下午三時出發,擬途經提督馬路、高士德馬路、士多鳥拜斯大馬路、南灣街、到達政府總部遞交請願信後,前往新麗華廣場集會至下午十時三十分。 經本局分析及評估後,在盡量減低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影響的大前題下,並根據《基本法》及按第2/93/M號法律,第八條第二及第三款的規定,對有關團體之遊行路線作如下的修改:該遊行可於10月1日上午十時分別在祐漢公園和三角花園集合,並於下午三時正先由祐漢公園出發,途經永康街、馬場海邊馬路,到達三角花園後集合現場其他遊行人士向拱形馬路前進、途徑罅些喇提督大馬路、美副將大馬路、鮑思高圓形地、士多鳥拜斯大馬路、東望洋街、水坑尾街、約翰四世大馬路、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區華利前地、南灣湖景大馬路、到達南灣湖休憩(不超過5名代表往政府總部遞請願信),折返友誼廣場集會至下午十時三十分。 於9月28日及29日,活動發起人應邀出席在本局舉行之會議。會議中本局將被更改後的遊行路線知會與會者。 (二) 澳門工人自救會及澳門民主起動擬於2010年10月1日舉行集會及電單車慢駛遊行,該遊行於下午一時三十分在三角花園集合,並於下午二時三十分出發,擬途經前麗都戲院、紅街市、沙梨頭、水上街市、新馬路、南灣大馬路,終點為政府總部(遞請願信)。 經本局分析及評估後,在盡量減低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影響的大前題下,並根據《基本法》及按第2/93/M號法律,第八條第二及第三款的規定,對有關團體之遊行路線作如下的修改:該遊行可於10月1日下午一時三十分在黑沙環三角花園集合及於下午二時三十分出發,途經拱形馬路、罅些喇提督大馬路、美副將大馬路、鮑思高圓形地、士多鳥拜斯大馬路、東望洋街、水坑尾街、約翰四世大馬路、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區華利前地、南灣湖景大馬路、到達南灣湖休憩區(不超過5名代表往政府總部遞請願信)。 於9月29日,活動發起人應邀出席在本局舉行之會議。會議中本局將被更改後的遊行路線知會與會者。 (三) 澳門民生力量聯合工會擬於2010年10月1日舉行集會及遊行,該遊行於上午十二時在黑沙環三角花園集合,並於下午三時出發,擬途經提督馬路、高士德、士多鳥拜斯大馬路、水坑尾、南灣廣場、政府總部(遞請願信)。 經本局分析及評估後,在盡量減低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影響的大前題下,並根據《基本法》及按第2/93/M號法律,第八條第二及第三款的規定,對有關團體之遊行路線作如下的修改:該遊行可於10月1日上午十二時在黑沙環三角花園集合及於下午三時正出發,途經拱形馬路、罅些喇提督大馬路、美副將大馬路、鮑思高圓形地、士多鳥拜斯大馬路、東望洋街、水坑尾街、約翰四世大馬路、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區華利前地、南灣湖景大馬路、到達南灣湖休憩(不超過5名代表往政府總部遞請願信)。 於9月29日,活動發起人應邀出席在本局舉行之會議。會議中本局將被更改後的遊行路線知會與會者。 澳門治安警察局一直以來對於集會遊行的秩序及安全均十分重視,因此,本局呼籲上述活動的遊行發起人及參與者,舉辦是項活動時必須在合法及安全的情況下進行。而參與遊行之人士應遵循以上修訂後之路線行進,倘不依修訂後之集會地點及路線遊行,將被視為不合法。 本局與多個團體舉行會議期間,亦向出席會議者作出提醒: 1. 應組織其自身的糾察隊,以維持現場的秩序和確保相關活動在和平和理性的氣氛下進行; 2. 遊行期間,應確保一些長者及小童的安全,將其安排於遊行隊伍較安全的位置; 3. 活動必須遵照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之法律進行,包括《示威法》及《國旗法》。 為此,本局將於遊行當日,派出適量之警員維持人群及交通的秩序。 現呼籲集會及遊行發起人,必須遵從有權限機關的有關 規定及安排,而參與遊行之人士應遵循以上修訂後之路線行進,和盡量減少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影響。而廣大市民,如當時途經上述地點,請對在場警員的指示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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