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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子彈之許可

申請


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必須出示文件
    1. 有效居民身份證正本
  2.  必須遞交文件/提供資料
    1. 《申請項目總表》《槍械/彈藥登記申報表》
    2. 申請人之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3. 申請人填寫《身份資料聲明書》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接待單位:槍械及彈藥科
辦理地點及時間:請點擊詳情


費用

全免


審批/服務所需時間(輪候時間不計算在內)

10個工作日(服務承諾)


備註/申請須知

  1.  《購買子彈許可》按年度計算,該年度過後即失效,須親臨本局交回該子彈許可後重新申請;
  2. 如向個人購買,賣方必須同時遞交《申請項目總表》及《槍械/彈藥登記申報表》及所有相關文件 (請參照《買賣/轉移槍械許可》手續);
  3. 如屬毀損的情況,須親臨本局重新辦理,以及交回該毀損之《購買子彈許可》;
  4. 如遺失,須要遞交於警司處辦理報失手續之《報案證明》;
  5. 由於所發出的購買子彈許可是以年度方式有效(即如申請人2014年12月前來本局作出申請,該購買子彈許可之有效期為2014年12月31日)。
  6. 取得本局文件:請於《相關文件》欄目內查找及下載,或親臨相關辦理地點索取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3-11-16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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