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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澳門通學生卡”的問題


近日本辦公室收到一些家長的查詢,稱收到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澳門通公司”)的函件,表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及本辦公室的要求,18歲以下人士申請學生個人澳門通卡(下稱“澳門通學生卡”)需提供持卡者父、母或監護人其中一方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及在申請表上簽名。上述公司的函件上亦註明:“以上提供之資料,只作學生個人澳門通卡相關用途。” 為了釋除公眾的疑慮,本辦公室就上述事件作出如下解釋: 根據本辦公室的了解,澳門通公司早期為已年滿12歲,但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辦理“澳門通學生卡”時,無要求未成年申請人的父母一方/監護人在申請表中簽署。由於上述未成年人在申請“澳門通學生卡”時須簽署申請表並提供相關的個人資料,而且,“澳門通學生卡”不是單純作為支付車資的IC卡,亦具有消費、增值、報失凍結儲值及退卡返回現金服務等電子錢包的多方面用途,該卡載有個人資料,其使用過程亦記錄了使用者的習慣等相關的個人資料,屬個人化的金融產品。根據《民法典》第111-113條的規定,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不具有行為能力。一般情況下,其行為能力必須以親權,或監護權彌補之。故此,本辦公室認為,所有未成年人的 “澳門通學生卡” 申請均須有父母一方或監護人簽署。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及親權或監護權的行使,請收到函件的父母/監護人儘快向澳門通公司補辦相關手續。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有個人資料處理實體都有責任依法採取適當的技術和組織措施確保其所處理的個人資料的安全,防止資料的意外或不法損壞、意外遺失、未經許可被更改、傳播或查閱。 如有疑問,可向本辦公室了解(電話:28716066,網址www.gpdp.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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