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必須出示文件/資料
- 凡遞交影印本之文件, 均須出示其正本作核對。
- 必須遞交文件
- 已填妥之往港特別證明書(Statement)申請表(DARP/SP M-8 );
- 利害關係人之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 急需往港的證明文件;
- 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 利害關係人之一吋半白底正面免冠黑白或彩色近照3張;
- 擔保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註:如屬緊急往港就醫者,上述第三款所指之文件則為仁伯爵綜合醫院(山頂醫院)之公函及醫生證明。】
費用
全免
審批/服務所需時間(輪候時間不計算在內)
翌工作日下午3時〈服務承諾〉
附註:自服務單位接獲且確認文件齊備無誤後起計
備註事項
- 根據第 16/2021 號法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申請簽證、入境及逗留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及其續期和延期,等同利害關係人同意治安警察局處理其個人資料,包括生物識別資料。
- 如屬往港探病或奔喪者,申請人必須為病者或死者之直系親屬;
- 如屬緊急往港就醫者,上述第3點所指文件則為仁伯爵綜合醫院之公函及醫生證明,且無需擔保人;
- 如需取得有關表格及資料,請於「相關文件」欄目內查找及下載,或親臨相關辦理地點索取。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