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S
醫療專業委員會
職能
旨在按照法律規定辦理醫療人員資格認可及登記。
主席
李展潤
聯絡資料
組織法例
第18/2020號法律
(2020年9月14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
第10/2021號行政法規
(2021年3月22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醫療專業委員會。
第45/2021號行政法規
(2021年12月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醫學及護理專科培訓程序施行細則。
職權
醫療專業委員會具下列職權:
- 根據本法律規定的職業義務制定及核准醫療人員道德守則,並命令將之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 “《公報》”);
- 制定、核准並命令公佈執業的規範及技術指引;
- 制定及核准其內部規章及資格認可考試規章,並命令將之公佈於《公報》;
- 訂定擬實習及登記的申請人的學歷或專業資格水平要求並予以核實;
- 組織資格認可考試;
- 給予臨時登記及確定登記;
- 發出資格認可證書;
- 統籌培訓活動,包括實習期內的培訓活動;
- 認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地方舉行的培訓活動;
- 促進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同類機構訂立協議;
- 提起紀律程序及委任相關預審機關;
- 行使法律賦予的其他職權。
認定醫療人員因違反本法律規定的職業義務而導致的紀律責任,屬醫療專業委員會的專屬職權。
如有跡象顯示醫療人員違反本法律規定的職業義務,則相關醫療人員執業的實體應將有關違反事宜通知醫療專業委員會。
如醫療人員因違反本法律規定的職業義務而被提起紀律程序,醫療專業委員會應將有關事實通知該醫療人員所任職的實體。
組成
醫療專業委員會由下列公共及私人領域的醫療人員所組成,該等成員經衛生局局長建議,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公佈於《公報》的批示指定:
- 主席一名;
- 衛生局代表三名;
- 開辦臨床醫學、中醫、護理學士學位及醫學專科培訓的醫療人員教育及培訓機構代表四名;
- 十五個專業範疇的醫療人員代表各一名。
醫療專業委員會以全會及專責委員會的方式運作。
醫療專業委員會設有一名秘書長,經衛生局局長建議,由社會文化司司長委任,其須列席醫療專業委員會的全體會議,但無投票權。
主席可邀請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尤其是專業團體或學術機構的代表,以及對議題有認識及經驗的人士列席全體會議,但該等人士無投票權。
每個專責委員會由最多七名的奇數成員組成,而各成員不得擔任多於一個專責委員會的職務。
專責委員會的成員名單由醫療專業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議訂定,須從該等成員中指定協調員及副協調員各一名。
衛生局負責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供技術、行政及後勤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