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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紙幣發行代理合同簽署儀式


澳門特區政府今(6)日分別與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及大西洋銀行簽定代理發鈔新合同。通過合同,由今年10月起延續兩間銀行作為澳門特區發鈔代理銀行為期十年。
現行的發鈔合同於回歸前由澳葡政府分別與中國銀行和大西洋銀行簽署,相關合同由1995年10月16日生效,為期至2010年10月15日止。
今天,在澳門行政長官崔世安、中央駐澳聯絡辦公室副主任徐澤、外交部駐澳門特派員公署特派員盧樹民、葡萄牙駐澳門及香港總領事柯瑪諾、澳門金融管理局主席丁連星、中國銀行總行副行長岳毅以及葡萄牙儲蓄信貸銀行董事會董事Rodolfo Lavrador見證下,澳門特區政府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分別與中國銀行澳門分行總經理葉一新及大西洋銀行行政委員會主席山度士簽訂新的合同。同時,澳門特區檢察院檢察長何超明亦見證簽署合同。根據合同,兩間銀行作為代理發鈔銀行延長十年。
大西洋銀行於1902年在澳門設立分行,隨後獲授在澳門發行鈔票的特權。1905年9月,澳葡政府與大西洋銀行簽定合約,正式授權該銀行在澳門印制和發行以澳門幣為單位的鈔票,發行面值分別為1元、5元、10元、25元、50元和100元等六種鈔票。
1980年,澳葡政府成立具公共企業性質的發行機構,即澳門金融管理局前身的澳門發行機構。大西洋銀行自此透過代理合同轉為發行機構的代理發鈔銀行。1989年,澳門貨幣暨滙兌監理署成立,取代原發行機構的相關職能。按照章程規定,監理署並不擁有地區發鈔權限,故自該年7月起,發行本地貨幣的權力回歸澳門政府所有,而大西洋銀行仍獲保留其擔任政府代理銀行的角色。
1995年,澳葡政府與大西洋銀行更新代理發鈔的委託合同,同時與中國銀行澳門分行簽定首份委託合同,兩家發鈔代理銀行自此平分等額發鈔權限。自簽定該合同後,兩家代理發鈔銀行一直分享等額發鈔權限,並遵循規範貨幣發行制度的第7/95/M號法令所述,為其所發行之鈔票提供法定儲備。
今天,澳門特區政府與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及大西洋銀行簽定新代理發鈔合同,延續兩行作為特區發鈔代理銀行為期十年,至2020年10月1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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