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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逗留許可」

延長逗留許可(累計不超過90日)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逗留許可」到期的5日前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申請方式
    1. 利害關係人需於其「逗留許可」到期的5日前親身或經合法代理人作出申請。
    2. 有關代理人須遞交:
      1. 經鑑證之委託書;
      2. 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
    3. 對於超過上述期限才遞交的申請或明顯欠缺理由的申請,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均可初端拒絕受理。
  2. 必須出示文件:凡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作核對。
  3. 必須遞交文件:
    1. 已填妥之延長逗留許可申請表(格式 DARP/DARP M-5);【註:可到受理部門索取或於治安警察局網頁下載《申請表》表格】
    2. 利害關係人正用作逗留本澳的有效護照/旅遊證件(僅需身份資料頁及已使用之內頁,和最近一次進入澳門時的《逗留許可》憑條)或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3. 有效證明申請理由之佐證文件(如:利害關係人與在澳親屬之關係證明、醫學證明、居澳親屬之澳門居民身份證等)。
  4. 表格下載
    延長逗留許可申請表(格式 DARP/DARP M-5)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 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
週五 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
星期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每日截籌時間 下午5時正(申辦服務)
下午5時15分(領取結果或補交文件)

辦公資訊:請點擊詳情


網上系統:

  1.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網上預約系統
  2. 延長「逗留許可」申請進度查詢系統

費用

全免


審批所需時間(輪候或郵寄時間不計算在內)

1個工作日<服務承諾>
(自服務單位接獲且確認文件齊備無誤後翌工作日起計)


備註 / 申請須知

  1. 根據第 16/2021 號法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申請簽證、入境及逗留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及其續期和延期,等同利害關係人同意治安警察局處理其個人資料,包括生物識別資料。
  2. 逾期逗留的處罰
    根據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制、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58條之規定,非居民並非因不可歸責的合理理由逾期而非法逗留,除被驅逐出境外,尚可被實施禁止入境及自禁止入境期間屆滿起兩年內不得申請居留許可或逗留特別許可的措施;如逾期逗留期間不超過30日,且違法者不屬此類違法行為的累犯,只要其在自願投案或被發現時立即繳付相應的最低罰款(每逾期一日科以澳門元500元),則不適用上述的規定;另外,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94條之規定,自行政處罰決定轉為不可申訴之日起1年內,實施相同的違法行為,且實施新的行政違法行為與先前的違法行為相距不超過5年,視為累犯。
  3. 根據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制、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30條之規定:
    1. 如利害關係人出現第16/2021號法律第23條第一款規定的情況,逗留許可的延長申請不予批准;
    2. 屬下列情況,可拒絕延長逗留許可:
      1. 利害關係人指出的無護照、旅行證件或為出入境管控的效力獲接納的其他文件的情況已維持超過60日;
      2. 存在第16/2021號法律第23條第二款或第24條規定的任何拒絕入境的理由。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延長「逗留許可」申請進度查詢系統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1. 親臨領取;
  2. 代理人領取;
  3. 自助服務機辦理.【請點擊詳情】

自助服務機分佈圖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3-10-26 16:05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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