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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安全

失物處理

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若遺失或拾獲物品,可前往就近警司處辦理報失或拾獲手續,以便進行後續的認領程序。

服務對象

  1. 報失:物主;
  2. 取消報失:辦理報失後尋回物品之人士;
  3. 拾獲:拾得人;
  4. 認領:物主或拾得人。

服務結果

  1. 報失
    1. 證件或財物:獲發《報案證明》;
    2. 車輛:獲發《汽車報失表格回執》。
  2. 取消報失
    1. 獲解除“遺失”狀態。
  3. 拾獲
    1. 獲發《拾獲物/發現物收據》。
  4.  認領
    1. 物主:取回失物;
    2. 拾得人:於辦理拾獲手續時,如選擇要求取得拾得物之所有權,而後續一年內未有物主認領,則可於一年期告滿後緊接的三個月法定期內行使提取權,以認領拾得物。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治安警察局 – 澳門警務廳 、海島警務廳

各警司處
辦公資訊:請點擊詳情
電話:(853)2857 3333

澳門警務廳 – 處理拾獲物小組
地圵: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北區警司處大樓內)
電話:(853)8981 5396 (政府辦公時間

海島警務廳 – 機場警務處
地圵:氹仔偉龍馬路澳門國際機場地面層南側
電話:(853) 8898 1637

網上系統:失物待領查詢系統


服務地點特別支援措施

有特別需要人士的支援措施總覽表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4-04-18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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