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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即時預防狀態


按照行政長官批示,根據第11/2020號法律《民防法律制度》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宣佈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五日中午十二時起,終止經第14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宣佈的即時預防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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