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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物處理

認領


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必須遞交文件/提供資料

  1. 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如認領失證,出示倘有之失證圖像、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或圖像);
  2. 遞交《身份資料聲明書》(格式mod.DGR M125);
  3. 提供遺失證件或財物之日期、時間及地點;
  4. 提供失證之類別、編號、簽發機關,或失物之詳細特徵,如種類名稱、顏色、牌子、型號、機身編號(倘有)、價值;
  5. 出示失物之購買單據或其他可供核實物主身份之證明;
  6. 失物之記錄編號(倘有)【可透過「失物待領查詢系統」查悉】;
  7. 出示《報案證明》(倘有)或《拾獲物/發現物收據》。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接待單位:

  1. 拾獲失物的警司處
  2. 澳門警務廳 – 處理拾獲物小組
  3. 海島警務廳 – 機場警務處

辦公資訊:請點擊詳情


費用

全免


服務所需時間

拾獲本澳居民證件──發還通知:15 分鐘(服務承諾)
附註:

  1. 自服務單位接獲證件後起計;
  2. 以單純拾獲證件的情況計算(拾獲物中包括財物的情況不列入上述服務承諾範圍內);
  3. 服務對象為已前往本局報失之本澳居民。

備註/服務須知

  1. 如認領者為未成年人(即未滿十八歲)、禁治產人或準禁治產人,須由父母其中一方或監護人陪同辦理手續;
  2. 欲辦理認領手續前,請先致電相關單位查詢電話以了解失物/拾獲物狀態及預約進行倘有的認領手續;
  3. 如拾獲物一年內未有物主認領,則已在《拾獲物/發現物收據》選擇「要求取得拾獲物所有權」之拾得人,須於一年期告滿後緊接的三個月法定期內進行上述第2點所指程序。如拾得人未在法定期內進行認領,則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有;
  4. 如有關物品於澳門國際機場內拾獲,則認領地點為機場警務處;
  5. 如發現所認領的失物存有損失,可根據《刑法典》第58/95/M號法令第二百條(在添附情況下或對拾得物、發現物之不正當據為己有)提起告訴;
  6. 如需取得有關表格及資料,請於「相關文件」欄目內查找及下載,或親臨相關辦理地點索取。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3-06-30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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