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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逗留證

取消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當出現下列任一情況時,手續申辦者必須立即前往受理分處辦理《特別逗留證》之相關取消手續。

  1. 僱傭關係終止;
  2. 僱員被派駐澳門以外國家或地區工作;
  3. 《特別逗留證》持證人已獲批「居留許可」。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手續申辦者
    1. 持《特別逗留證》人士;
    2. 持《特別逗留證》人士之任職機構;
    3. 持《特別逗留證》人士之合法代理人(附註1)。
  2. 必須出示文件
    1. 如無特別說明,凡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作核對;
    2. 倘未能出示正本,則有關影印本須經鑑證。
  3. 必須遞交文件
    1. 由①「中聯辦」或「外交公署」;或②《特別逗留證》持證人任職之中資企業機構;或③《特別逗留證》持證人所發出取消《特別逗留證》之申請信及影印本(須自行撰寫)(附註2);
    2. 《特別逗留證》之正本;
    3. 《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下簡稱《因公通行證》)正本及影印本(附註3)。
  4. 完成手續後,持證人會立即被取消原有的「逗留許可」,並另外根據16/2021號法律第37條的規定獲批給「逗留許可」(倘需要),以作離澳安排。

附註:

  1. 代理人須遞交經鑑證之委託書及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並出示正本);
  2. 該信須列明持證人之身份資料及取消原因。如未能提交上述第3.2及(或)3.3點所列之任一文件,需於取消申請信中清楚註明原因;
  3. 僅需身份資料頁及載有最新有效「簽注」之內頁。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 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
週五 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
週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每日截籌時間 下午5時正(申辦服務)
下午5時15分(領取結果或補交文件)

辦公資訊:請點擊詳情


費用

免費。


審批所需時間 (輪候或郵寄時間不計算在內)

三十分鐘〈服務承諾〉

(自服務單位接獲且確認文件齊備無誤後起計。)


備註/申請須知

  1. 根據第 16/2021 號法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申請簽證、入境及逗留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及其續期和延期,等同利害關係人同意治安警察局處理其個人資料,包括生物識別資料。
  2. 倘外地僱員/外地僱員家團成員/《特別逗留證》持有人已更換用作申辦相關在澳「逗留許可」的護照/旅遊證件/《通行證》/身份證明文件,則必須持該證到受理分處更新證件資料及辦理補發《逗留許可憑條》手續。
  3. 逾期逗留的處罰
    根據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制、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58條之規定,非居民並非因不可歸責的合理理由逾期而非法逗留,除被驅逐出境外,尚可被實施禁止入境及自禁止入境期間屆滿起兩年內不得申請居留許可或逗留特別許可的措施;如逾期逗留期間不超過30日,且違法者不屬此類違法行為的累犯,只要其在自願投案或被發現時立即繳付相應的最低罰款(每逾期一日科以澳門元500元),則不適用上述的規定;另外,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94條之規定,自行政處罰決定轉為不可申訴之日起1年內,實施相同的違法行為,且實施新的行政違法行為與先前的違法行為相距不超過5年,視為累犯。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3-11-28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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